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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建议在用工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

    日期:2007-06-27     作者:樊丽萍    阅读:1,612次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妨尝试走走“集体协商”这条新路。《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职工代表进行集体协商。
      司法专家提醒说,签订集体合同,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有效举措。
集体合同,“集体力量大”
    
    劳动关系的确立,折射的是雇主双方不同的利益。与职工个人和用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相比,建立在集体协商基础上的集体合同的优势在哪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黄钰作了形象的解释:“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就好像一根筷子和一把筷子的区别。一根筷子很容易折断,而要折断一把筷子就非常不易。”的确,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个人若想就收入分配等问题与企业进行沟通协商,碰壁的几率较大。而由工会代表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一旦发生争议,可“提请劳动保障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提请区、县或者街道、乡、镇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联席会议研究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黄钰说,在广大用工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其前提和关键是在企业内建立有效的集体协商制度。
    
集体协商,协商有“技巧”
    
    由于条例(草案)明确,签订集体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的主体是工会。因此,企业工会的力量是否“强大”,就显得至关重要。
    
    记者获悉,今年一季度,本市工会共推动签订集体合同21934份,覆盖企业88493家,覆盖职工3529792人。统计数据表明,在市总工会的积极推动下,本市企业的集体合同签订率正在逐年提高。但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直言,“很多企业里,工会的力量还太薄弱,”由于体制机制上的原因,不少工会在处理劳资矛盾方面缺少锻炼,能力不足。
    
    委员们的担忧,在一些法律专家那里得到了印证。黄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眼下,很多企业尽管签订了集体合同,但这些合同形式意义大于其实质内容。“纵观一些企业的集体合同,大多数条款都是对国家和本市各项劳动保障规定的翻版,这就没有什么意义?集体合同的条款至少要超越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使建立于集体协商基础上的集体合同产生“内容>形式”的意义,这是众多基层工会组织有待继续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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