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期待全国统一立法
日期:2007-07-24
作者: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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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法律援助范围作了相应的扩展,降低了门槛,充分体现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关怀。(7月23日《法制日报》)
法律援助制度承载着现代政府为社会输送正义的基本功能,体现了一个国家政治文明与法制文明的进步,因而被誉为法律“希望工程”。在法律服务市场化运作的环境下,由于经济体制转型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一些低收入公民往往很难支付“消费法律”的费用,于是客观上存在公民法定权利的平等与保障权利实现经济条件上的不平等之间的矛盾。基于此,获得法律援助一开始就被认为是一种公民权利。河北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并细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可谓点到了法律援助制度的精要。
但从整个国家法律援助状况看,地方立法的效应仍然有限。由于法律援助力量缺乏整合,社会法律援助力量没有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中,全国相当多的地方存在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机构不健全、办案质量没有保障、法律援助体制编制不统一和各地法律援助发展水平不平衡等问题。虽然国务院在2003年专门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但让一部效力停留在行政法规层面的条例去“担责”,显然层级不够。因此,适时将条例升格为《法律援助法》,就法律援助对象的标准、范围、机构组织、经费和制度保障等作出统一规定,才能促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长远发展。
虽然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都有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但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据了解,援助案件一般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来决定,各地的规定多在一到三件之间。如果按每人每年办理三件计算,全国总共12万律师全部履职的话,一年全国也只能办理36万件,尚不及需求量的一半。要想让法律援助真正解渴,还需要相关立法加以促进。
其次,制定《法律援助法》也有助于突破法律援助的资金瓶颈。从现状看,资金匮乏是大部分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困难之一。普遍存在的情况是,办理法律援助案子的律师都不怎么知名,有名的律师很少办理法律援助的案子。主要原因是办案投入的成本无法得到支付,甚至连交通费和复印材料费就已经让援助律师不堪负荷。正因如此,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只有通过《法律援助法》确定经费的财政来源,给“谁来为法律援助埋单”的难题一个坚定而明确的回答,才能让正义在社会公平地实现。
法律是普照的阳光,不应该留有阴影和角落。社会上的弱者不能因为经济上的弱势,而被剥夺获取司法正义的权利底线。我们期待着通过为法律“希望工程”立法,让更多公民平等地沐浴在法律援助的阳光之下,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