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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次大规模法律清理工作启动 法典化成为立法目标

    日期:2008-07-01     作者:陈丽平    阅读:1,063次
    “成熟和比较完善的法律领域可以法典化”,近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传出的这一重要信息,被法律界人士解读为“我国立法活动进入构建高质量的法律体系新阶段”。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开始着手大规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法律清理”被首次提出。此外,从立法机关在各个场合的表态可以看出,“法典化”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方向。
    法典化是立法重要目标
    据有关专家介绍,法典化程度是一个社会法律制度成熟的标志,有利于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协调,减少和避免法律冲突。
    种种迹象表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法律清理即将开始。
    最先透出信号的是前不久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其中明确提出,“要组织开展对现行法律的清理工作,抓紧研究提出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身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的信春鹰近日的一次公开表态,为“法律清理”做了更深刻的注脚:“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发展很快,法律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要提高立法质量,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法律,面对的社会问题和现在不同,需要通过清理来实现法律的一致和统一。”
    信春鹰还透露,“成熟和比较完善的法律领域可以法典化”。在她看来,法典化程度是一个社会法律制度是否成熟的标志。
    “这反映出一个重要的信息——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开始着手大规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工作。”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邸瑛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标志着我国的立法活动已经进入到构建高质量的法律体系的新阶段。
    摸清法律的“身体状况”
    “法律的清理方法可分为集中清理、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三种。”邸瑛琪告诉记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曾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一些法律、法规中与加入世贸有关的部分条款进行过清理、修改。但那次只能算是“专项清理”,此次大规模的清理工作当属第一种———集中清理。
    邸瑛琪将“法律清理”定义为“一种旨在提高现有法律质量的专门立法活动”。如果再进一步阐述,那就是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邸瑛琪说,法律清理的目的正是如此,其主要任务就是理清现存各种法的基本情况,确定哪些可以继续适用,哪些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然后,对可继续适用的法列为现行法,对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法提上修改或补充的日程,对需要废止的法加以废止。
    已具备大规模清理条件
    记者了解到,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已达229件,涵盖七个法律部门。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那么此次法律清理工作选在此时进行有何特别意味?
    在邸瑛琪看来,这是一个“正逢其时”的选择。他认为,我国现在已经具备了集中进行大规模法律清理的社会条件、历史条件、文化条件和物质条件。
     “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是贯彻法制统一原则的必然要求。”邸瑛琪进一步解释说,废止已经过时的法律,修改与现实社会不相适应的法律,使法律和现实社会生活一致,可以保证法制的统一,促进法与社会生活的和谐。同时,也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法的正确实施,充分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需要。
    清理不应“关门”进行
    记者翻阅立法法和有关法律时发现,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专门针对立法清理的法律程序的规定。
    “既然法律清理是立法的一种形式,那么就应当是由有立法权的机关按程序进行。”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的看法是,法律清理可以参照立法程序的规定来进行,这样可以保证这项立法活动的有序和有效。
    但他同时表示,因为法律对此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规定,所以清理工作中尤其应当注意四个问题。
    “关门清理”是杨小军最为担心的一个问题。他认为,清理法律文件和法律制度,不能“关起门”来做,而应该“开门”面对社会,充分反映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要广泛征求管理部门、被管理对象、社会大众和专家的立法清理意见,形成立法清理规划,确定哪些法律文件和法律制度需要重点修改和废止。
     “立法民主,当然应当包含清理法律的民主。”杨小军强调,这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
    “此外,清理主体应当是有相应立法权的机关。”杨小军建议,在此次法律清理中,要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导,不能由各行政部门自己清理自己的法律文件。“完全由管理部门清理自己的法律文件,毕竟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
    他的另一个建议是,清理应该配套进行。在废止或者取消某种法律制度的同时,必须考虑到相应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不能出现混乱和空白。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应该通过立法表决或者决定程序进行清理,不能以红头文件的简单形式,废止或者修改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神圣法律。换言之,不能以有损法治的方式来清理法律。”杨小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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