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企业工会干部的法律素质亟待提高
日期:2007-06-19
作者: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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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关心和帮助下,各级工会组织在履行基本职责的工作中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也必须看到,在现阶段的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违反《工会法》、《劳动法》,侵犯职工和工会组织、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部分工会干部自身缺乏法律素质。
一是缺乏解决新时期新问题的法律知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全社会法制观念的广泛普及和提高,原有工会体制中发挥作用的一些基本方面面临挑战和冲击。面对法制社会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部分工会干部法律知识不足,他们在实际依法维权工作中力不从心,只能达到“弱维”甚至“无维”的程度。
二是法律意识淡薄。《工会法》主要是针对工会组织制定的,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重要的法律武器和行为规范。但现实工作中,部分工会干部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法律意识淡泊使得他们在维权过程中就难免发生“错维”现象。
三是偏离维权职责,充当行政代言人。针对一些企业发生拖欠克扣工资,长时间加班加点,劳动条件、环境恶劣,侵犯职工人身权利和侮辱职工人格尊严等事件,工会应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然而,有工会干部为了保全自己的私利,站到行政的一边,充当起行政代言人的角色。
当前,提高这部分企业工会干部的法律素质是当务之急。
其一,掌握应有的法律知识,首先维护好自身(自己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若自己的合法权益都维护不了或维护不好,何谈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其二,掌握应有的法律知识,真正清楚什么是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干部要对职工应有的全部合法权益了如指掌,要对保护这些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耳熟能详。如1994年12月劳动部制定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分别对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的形式、时间、违法责任和行政处理措施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不仅规定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同时也为劳动者实现劳动报酬权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工会干部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责任也有条件去学习、掌握这些与职工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其三,掌握应有的法律知识,在维权工作中做到合法维护职工权益。随着企业改组改制改造的深入,不少工会主席、工会干部成为企业经营者的雇员,他们的职务升迁、待遇高低甚至是否下岗都由企业经营者说了算。因此,工会干部在维权工作上只有做到合理合法、有章可循、有条不紊,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