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恐怖活动有多种形式,全球化时代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正呈现更多的跨国特征,6年前的“9·11”恐怖袭击事件就是迄今最具震撼性的国际恐怖活动。然而,与使用核武器进行恐怖活动可能产生的后果相比,“9·11”的破坏性可能还是微不足道的。美国曾经对日本使用核武器,虽然当时核武器的爆炸威力与今天不可同日而语,但对被炸城市以及人员的杀伤后果已经十分巨大。1945年8月9日,美国向长崎投掷的原子弹,立即造成当地近10万人伤亡,这一伤亡强度数十倍于“9·11”造成的人员损失。今天,仅美俄拥有的单枚核武器的爆炸当量,已数十倍于当年美国对日使用的核武器。如果恐怖主义与核袭击相结合,所造成的核恐怖或放射恐怖的危害程度几乎难以想象。
目前在能力上,获取核武器的基础材料即掌握核裂变材料的技术已广为扩散。世界上已有数十个国家具有制取裂变材料的工业技术,最近10年中已有印度等国家先后表示已获得核武器。此外,各种方式的核材料转移不断发生,非政府行为体与核材料的距离已不再遥不可及,放射性材料被用于恐怖行为的可能性增大。
面对这样的形势,国际社会必须迅速行动起来,以法规形式明确:任何宣传和通过掌握放射性材料、核材料、核装置和核设施的行为而危害他人、某一国际组织或国家的行为,均属核恐怖主义行为。公约的制定,切合了形势的需求,要求缔约国调整国内法,制止在其国土上酝酿针对该国和其他国家的核恐怖行为,并在侦查、防范、制止、调查以及情报分享和罪犯引渡方面开展国际合作,从而弥补现有国际法规体系对处理此类犯罪活动的不足。
公约来之不易。自俄罗斯于1998年提出这项重要公约后,国际社会经过长达7年的谈判才达成了这项国际公约。2005年9月,在第六十届联大峰会期间,公约开放签署。我国成为第一批签署国。目前,已有115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国际多边反核恐有了广阔而坚实的基础。
鉴于核能的军事使用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人们相信国际社会在制止核能非法利用的问题上,将更多表现出以合作谋安全的决心和能力。公约的制定和生效,正是反映了这一发展方向。(复旦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沈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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