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浪费归根结底还是某些个人在浪费
日期:2007-06-13
作者:评论员 凌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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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的人认为“政府的浪费现象比个人更严重”,这是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近日完成的一项3602人参与的读者调查所显示的结果,这样看似主观的调查结果,却和最近中央下大力气纠正违规建设楼堂馆所等铺张浪费行为的活动有着不言而喻的联系,受访者广泛的分布范围从另一个角度也证明了调查结果的普遍性,更印证了今年“两会”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提到的“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存在严重铺张浪费问题,讲排场,比阔气……群众反映强烈”。
“俭以养德”自古以来就为国人所尊崇,并一直是修身齐家的重要内容,“俭”之所以能养德,正如司马光所言“侈则多欲,君子多欲则贪慕富贵,枉道速祸;小人多欲则多求妄用,败家丧身”,由此来看,平民不“俭”难逃败家之祸,而官宦不“俭”,小则劳民伤财,大则有贪赃之虞。正因为如此,“勤俭节约”成为我们革命和建设时期的优良传统,它的意义不仅在于资源的有效利用,更在于它是执政为民的价值取向,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反对铺张浪费、厉行节约还能起到“俭以养廉”的功效。然而,正如调查所反映的那样,随着经济的发展,铺张浪费之风又有蔓延趋势,面对此种情况,道德教育、单位内部自律固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更多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理解,实现有制度保障的“俭以养廉”或许更具有长远的建设意义。
“节约”的重要特质在于它是基于理性上的自我克制,而“浪费”则是一种放任。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政府浪费从深层次体现了部分地方政府在决策上的理性不足。政府理性是说政府在管理社会事务中,其行为是理性的或合乎理性的(而不是盲目的或感情用事的),由于政府并非盈利组织,而是受人民所托、管理社会事务的公权机关,因而政府所追求的利益应该体现为公众的福祉。政府应该通过科学民主的决策提高效率,运用最少的社会资源维持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行,在这其中政府不应在行政运行所需之外额外增加行政管理的成本。政府的外在形象应该是“冷静的、克制的、有效率的”,不应具有“任意的、武断的、感情用事的”主观特征。
然而,政府理性并不是天然的,它是属于组织理性的范畴,由于政府是由许许多多的政府官员组成的,政府的行为是由政府官员的行为构成的,因此,政府的目标与政府官员的目标的协调、政府的行为与政府官员行为的协调等是政府行为理性的关键,正是由于政府的应然行为与政府官员的实然行为存在差别,所以在诸如公务浪费的问题上,本来基于自然人“好大喜功、爱讲排场”的人格特征便成为部分政府机关的形象特征。
因此,政府浪费归根结底还是某些个人在浪费,这并不与“政府浪费现象比个人更严重”的调查结果相矛盾,那些在政府机关中慷国家之慨的人,在个人生活中未必就是“一掷千金”,这也就提示我们仅从道德上对个人上强化“节约美德”是不够的———因为自我节约的益处他们完全懂得,问题的根本是部分政府官员的责任意识。也就是说解决公务浪费绝不能仅从个人修养来着手,不能只停留在行政机关的内部规章规范的层次,更应从对权力的态度、对国家财产的有效利用、对节约型社会的高度来认识来看待,并在此基础上加强程序性约束,从而实现科学、民主的理性决策,矫正政府行为中非理性的偏差,实现节能减耗、“俭以养廉”等多重目的。
实现政府理性的过程从某种角度来看,就是最大限度消除公务人员私欲对公权力运行的影响,这就需要程序性约束以实现科学决策。因此,首先要在科学调研的基础上细化政府公务成本,减少自由选择范围。我国公务消费、公务接待虽然有一定制度,但政务成本核算的理念仍显薄弱。应当在办公场所、汽车配备、办公设施、会务接待等方面制定严格详细的标准,加快公务保障的社会化进程,改革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强化政务成本核算,向社会公开公务消费情况,厉行“阳光采购”,接受社会监督,通过严谨的制度规范来缩小暗箱操作的空间。
同时,还应完善信息公开法规,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加强公共财政监督体系建设,此外,应当将政务成本和公务消费制度执行的情况,列入政府部门负责人和公务员的廉政考核。
最后,一定要加大惩处力度,虽然有关公务浪费入刑的观点还有待商榷,但是立足现实国情,考虑到巨额公务浪费对职务廉洁性等的消极影响,在法律的框架内,适时地完善包括刑法在内的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应该成为立法者考虑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