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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保护法期待出炉

    日期:2008-06-28     作者:21世纪经济报道    阅读:2,070次
检察机关举报制度到现在,已经在中国行使至20年。2008年6月23日至27日,全国检察机关的第十个举报宣传周活动正在进行。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也于6月26日启动了12388举报电话,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要借开通统一举报电话之机,“严明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全国统一的受理电话,可以受理群众对党员及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或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新近正式运行的举报电话,中纪委相关人士如此表示。

从最早中国检察系统内的一个基层单位——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开始实行举报制度以来,举报制度已经在中国运行了20年。1988年,从检察系统的单元扩散开,中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了举报电话;2001年检察机关设立了网络举报系统;之后4年的2005年7月15日,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了互联网举报系统。

与中纪委监察部设立统一举报电话的目的指向一致的是,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十个“举报宣传周”中的活动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举报工作处有关负责人表示,举报人是检察机关反腐败的“同盟军”,“职能部门提高对腐败的预见性和发现力,离不开广泛的群众基础”,并为如何保护举报人“支招”。

与这一事情相映衬的是,此前不久在安徽发生的阜阳“白宫案”,就在12388举报电话开通的前一天。6月25日,新华网即报道了安徽省阜阳市“白宫案”举报人李国富在拘留期间发生离奇死亡案,该事件中涉及到的主角之一——“白宫主人”阜阳市颍泉区委书记张治安被安徽省纪委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带走调查并停职。

如何保护举报人,特别是形成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制度和法律体系,是摆在检察司法机关和纪委监察等党纪政纪部门面前的一个课题。

举报形式变迁

举报制度起于20年前的深圳。

1988年3月8日,深圳市检察院门口挂上了“深圳市经济罪案举报中心”牌子,全国检察系统第一个举报中心就此成立,担任第一任深圳市经济罪案举报中心主任的是时任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陈乃昌。

举报制度正式试水中国深圳后,“当时效果很好,我们举报中心7个人,根本忙不过来。”陈乃昌告诉记者。

陈乃昌回忆说,当时他们在深圳设立了很多举报信箱,1988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了举报电话。此后,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又分别于2001年和2005年开通了互联网举报系统。

记者了解到,“网上举报”成为了一种新的举报形式和向检察系统提供线索的主要途径。举报人将所掌握的案件线索,通过网络传递的方式,向国家机关网上举报中心举报。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统一的网络举报平台。有关数据显示,2001-2003年,检察机关每年受理网上举报线索在1万件左右;2004-2006年,每年约2万件左右;2006年以后,每年增加到3万件左右。

就在1988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了举报电话。此后,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又分别于2001年和2005年开通了互联网举报系统。

对于网上举报中心,广东省检察院张姓检察官认为,“这样做减少了中间环节,直接将线索传到各地主管专人手上,也有利于减少举报者顾虑。”

“毫无疑问,举报工作必须成为密室,不这样,举报人很容易遭到打击和报复。”针对于此前发生在安徽阜阳白宫案中,举报人李国富遭到打击报复最后致死一事,广州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尹雪鹏对本报说。

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有检察官则对记者表示,举报人也要规避风险,第一要弄清楚检察院内部设置和运作机制,不要什么部门都去投诉;二是最好约见检察官面谈。

而中央纪委监察部此次统一了全国的举报电话,进步意义明显。

如何提供举报人保护?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全国每年发生的举报人致残、致死案件,从上世纪90年代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1200多件。

“从最近几年的情况来看,还没有发生一起从检察机关泄露信息而导致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举报工作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原因主要是实行举报人专人受理、举报线索归口管理的制度。

之前由于体制原因,举报线索的管理是“多龙治水”——多个部门、多个人员都能看到,导致泄密成了情理中事。而从2007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与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等部门联合进行了调研,修改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其中就强调了举报中心的职能、地位。

“举报人专人受理和举报线索归口管理,能从源头上堵上泄密渠道。”举报工作处该工作人员如此表示。

从立法层面说,广州市检察院钟检察官表示,虽然,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中,都有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但总体上,这些规定都显得抽象、零散,缺少有效的可操作性,不足以构建一个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体系。”

“什么样的证人什么情况需要保护?需要什么样的保护?由什么机构来提供保护?出现失职行为怎么办?根据目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检法都有责任保护举报人,或者在将来的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能够将它细化或者增加一些限制性、补充性条款,情况会好一些。”长期关注举报制度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生涂龙科建议。

而从地方立法的情况来看,广东、安徽、湖北等地检察院或监察部门,都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保护公民举报条例,“这或将成为今后制定举报人保护法提供实施依据。”涂龙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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