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将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日期:2007-05-10
作者:李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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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的工伤保险职工在“五一”劳动节来临前,收到了一份来自市政府的礼物———我市将提高工伤保险待遇。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获悉,《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昨日印发,此次待遇调整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待遇调整对象和范围:2005年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领取待遇的工伤人员、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待遇调整的项目:伤残津贴(含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回乡的农民轮换工按月在原单位领取的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
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支付渠道:2004年7月1日后已将全部工伤人员及其待遇纳入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其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参保前发生的工伤,其中伤残等级为1~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仍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
2003年12月31日前伤残等级为1~4级的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伤残等级5~6级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004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伤残等级为1~4级的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80元,5~6级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1~4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540元的,补足到540元;5-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460元的,补足到460元。
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70年代初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伤残抚恤金调整到46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2003年12月31日以前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8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4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
配偶增加后的抚恤金低于385元的,调整到385元;其他亲属增加后的抚恤金低于289元的,调整到289元。
供养亲属范围按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生活护理费
2005年12月31日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享受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护理费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64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51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3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