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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出庭新规:不服鉴定结论可当堂对证

    日期:2008-07-01     作者:邱伟    阅读:2,379次
    从今天开始,到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如果对司法鉴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的,法院将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今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试 行)》开始实施,这是本市首次对司法鉴定人作出“拒不到庭作证将受处理”的强制性规定,此规定将一改某些基层法院,司法鉴定人“零出庭率”的情况。

一位律师告诉记者,以往打官司,无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如果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结果往往不了了之,一个对定案至关重要的鉴定结论,根本见不到鉴定人,没法辩、也驳不倒,官司输得不明不白。

据了解,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未规定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使得鉴定人出庭与否完全处于放任状态。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人出于人身安全考虑以及出庭作证耽误时间和带来的经济损失,出庭率极低。近年来,因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作证、质证,经常导致案件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而缠诉。

而依据新规,如果当事人不服对案件起决定作用的司法鉴定结论,就可与鉴定人当堂质证,在法官的主持下,针对鉴定意见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等内容进行质询。司法鉴定人从幕后走上前台,既能使鉴定意见受到充分辩论,也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疑惑。

规定要求,在“鉴定意见对案件的审判不起决定作用”、“司法鉴定人因突发疾病、重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等几种情况下,司法鉴定人经法院同意可以不出庭,但要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规定明确,司法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法院应当对司法鉴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个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干扰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和误工补贴等必要费用,由申请方先行垫付,法院代为收取,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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