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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赛动态

律师与学术:律师的价值和定位

    日期:2014-06-10     作者:季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阅读:8,047次

一九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在辛亥革命的余烟中,中国近代史上人数最多、影响最大的律师同业组织——上海律师公会宣告成立[1] http://www.lawyers.org.cn/sitemgr/?$=/service/rest/cms.Information/c78785f5bc1b43f1ac95e38efd847ab2/edit&action=showCatalog#_ftn1。值此上海律师公会成立百年纪念之际,上海律协举办第一届上海律师学术大赛,我深以为然。

 

律师与学术的关系一直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窃以为,此一问题关系到律师的价值和定位,是律师业的“本体论”问题。

 

律师首先当然是法律人,如果说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技艺”(罗马法学家杰尔苏语),那么法律人就是掌握这门技艺的工匠。韩愈有云,“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律师之为“师”,需要经过严格的学术训练,通过复杂的学术考核才能够开门执业,为当事人排忧解惑。

 

律师也可以是一名商人,尤其是近年来,有人大力提倡律师业应该商业化和产业化。甚至有观点认为商业化是中国律师业发展的趋势。但应注意的是商业化发展不代表抛弃职业原则。律师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服务性行业,他同时也是国家和社会民主机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 http://www.lawyers.org.cn/sitemgr/?$=/service/rest/cms.Information/c78785f5bc1b43f1ac95e38efd847ab2/edit&action=showCatalog#_ftn2。

 

律师还可能是一名政治活动家。虽然鉴于我国目前的制度,可能大部分中国律师目前仍无法直接投身政治、担任公职。但随着市民社会的展开,越来越多的中国律师正在越来越积极地投身公共决策、民生等领域的政治、社会活动。

 

而我想说的是,律师更可以是,或应当是一名学者——这往往是律师为人所忽略的重要面相。中国律师的原型——古代的讼师大抵可以在四民中属“士”,也就是读书人;近代以来律师一般都接受过高等教育,不少还曾留学欧美,称得上是知识分子。既然是知识分子,在运用法律技艺服务客户、参与社会之外,当然也可以像学者那样,利用学术手段创造法律知识。

 

律师是有条件创造法律知识的。和法官一样,律师也是具体法律活动的实践者。虽然学者是法学研究的主要力量,但“法学的发展至少并不为学院里的学者所专有,不是来自概念、理论的演绎或照搬;相反,法学发展的真正源泉,法律真知的真正来源,必定是法律的实践和社会现实。”[3] http://www.lawyers.org.cn/sitemgr/?$=/service/rest/cms.Information/c78785f5bc1b43f1ac95e38efd847ab2/edit&action=showCatalog#_ftn3丹宁勋爵也认为,“法律……应该成为一种法律的科学。正像科学家寻求真理一样,律师应该寻求公正;正像科学家通过很多实例自己得出一般命题一样,律师也应该通过很多判例自己建立一般的原则。”[4] http://www.lawyers.org.cn/sitemgr/?$=/service/rest/cms.Information/c78785f5bc1b43f1ac95e38efd847ab2/edit&action=showCatalog#_ftn4近年以来,我们看到我国的法院涌现出很多专家学者型的法官,如知识产权法专家孔祥俊、行政法专家蔡小雪等等。但遗憾的是,似乎很少有律师被冠以“学术型律师”的雅号。这一方面与与社会对律师的评价体系和标准有关;另一方面不得不说在商品经济的环境下,作为律师追求学术确实需要一份内心的坚守。其实律师和法官一样,对于创造法学这样一门实践学科的知识有着天然的便利性,因为律师和法官相比学者而言日常与最鲜活、最当下的法律现象亲密接触。因而律师能够最真切地从“法律受众”(也就是当事人)的角度体会法律的实际运行对法律调整对象的影响,了解最实际的法学需求,最为高效地创造法律知识。其实,“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霍姆斯语)。创造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应当成为律师的“时代精神”。

 

当然,律师对学术的追求应该有新的内涵。晚近以来,与学术研究一样,法律服务行业日趋专门化[5] http://www.lawyers.org.cn/sitemgr/?$=/service/rest/cms.Information/c78785f5bc1b43f1ac95e38efd847ab2/edit&action=showCatalog#_ftn5。我想律师的学术研究更多的是基于各自业务领域的、务实的研究。我们欣喜的看到,有一些律师在学术的道路上已经走在了前面。最近北京的田文昌律师和陈瑞华教授出版了题为《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的对话录,即是很好的范例。对于商业律师而言,学术同样大有可为。君不见,在清华大学已故何美欢教授“商法救国”理念的感召下,诸多青年学子已然投身律师行业[6] http://www.lawyers.org.cn/sitemgr/?$=/service/rest/cms.Information/c78785f5bc1b43f1ac95e38efd847ab2/edit&action=showCatalog#_ftn6。只有每个律师贡献自己在学术上的“星星之火”,律师的学术大地才能“燎原”。

 

公会百年,抚今追昔。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总结百年以来,尤其是晚近以来的经验,无疑能让我们对未来中国律师行业的发展道路获得更为清晰的认识。我盼望,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律师能够走进一个学术时代。到那时,社会眼中的中国律师群体是这样的:律师既能够作为商人生产法律服务,也能作为学者创造法学知识;律师既能够作为活动家以实际行动投身政治生活,也能够通过对法律学科的研究推动中国的法治进步。

 

谨以祝贺第一届上海律师学术大赛顺利召开!


[1] http://www.lawyers.org.cn/sitemgr/?$=/service/rest/cms.Information/c78785f5bc1b43f1ac95e38efd847ab2/edit&action=showCatalog#_ftnref1 参见徐小群,《民国时期的国家与社会》。

[2] http://www.lawyers.org.cn/sitemgr/?$=/service/rest/cms.Information/c78785f5bc1b43f1ac95e38efd847ab2/edit&action=showCatalog#_ftnref2 参见余少祥,《律师职业价值与商业限制》。

[3] http://www.lawyers.org.cn/sitemgr/?$=/service/rest/cms.Information/c78785f5bc1b43f1ac95e38efd847ab2/edit&action=showCatalog#_ftnref3 参见朱苏力,《司法性质的过程》之《译者前言》。

[4] http://www.lawyers.org.cn/sitemgr/?$=/service/rest/cms.Information/c78785f5bc1b43f1ac95e38efd847ab2/edit&action=showCatalog#_ftnref4 参见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

[5] http://www.lawyers.org.cn/sitemgr/?$=/service/rest/cms.Information/c78785f5bc1b43f1ac95e38efd847ab2/edit&action=showCatalog#_ftnref5 参见刘思达,《割据的逻辑》。

[6] http://www.lawyers.org.cn/sitemgr/?$=/service/rest/cms.Information/c78785f5bc1b43f1ac95e38efd847ab2/edit&action=showCatalog#_ftnref6 参见陈慧怡,《何美欢小传》,见《君子务本:怀念清华大学法学院何美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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