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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违纪不犯罪 挥霍公款难绝

    日期:2007-08-20     作者:广州日报    阅读:2,085次
       看到两条同日新闻,读后不禁感慨。一是,今年以来,监察部公布上半年共有4866名党政干部因铺张浪费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8月19日新华网)。二是,著名法学家陈兴良和田文昌认为,公款旅游不适合以贪污罪论处(8月19日《新京报》)。

    毋庸置疑,挥霍浪费公款是当 下官场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从公款旅游到大吃大喝,从休闲会所到高尔夫俱乐部,再到领导干部大笔一挥,造成决策或管理失误,一下就损失十几个亿。审计长李金华的说法是,“有些损失浪费问题造成的后果比违法违规还严重。”

    最近,“丢丑丢到芬兰”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副检察长徐文艾为团长的“公务考察团”,伪造“芬兰司法部邀请函”的事件,作为公款旅游典型而引起国民公愤,结果仍只是违纪行为,而未被认定为贪污。按照法学家陈兴良和田文昌的观点,挥霍公款不能定罪的主要障碍是:很难界定它是否属于侵吞公共财产。

    而这种学术观点是与公众观念上的一个谬论相关的,即把公共财物放到自己腰包里才是犯罪,而把公共财物吃了喝了玩了,仅仅是“违纪”而已。现实中,相当一部分官员都很信奉“公家的钱只要不装进自己口袋,怎么花都不怕”的挥霍准则,公款旅游之类事实上已经异化成一种官员福利。

    法学家田文昌说:“现在这种公费旅游、公款吃喝的现象太普遍了,如果都简单地往贪污上靠,贪污罪的发案率得有多高啊?”在我看来,罚不责众不应该是不将此类挥霍浪费行为入罪的理由,相反这正证明将其入罪的紧迫性。

    当然,是将其纳入贪污罪还是另立新罪更合适,这些立法技术问题,是完全可以讨论的。比如,国外法律的界定一般是以获得“不正当好处”定罪,这样的界定显然要比纯粹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更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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