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洲日报》报道,律师公会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拉玛洁旺说,基于马来西亚人民正朝向城市化生活,整个社会结构倾向于小家庭,导致大家庭愈来愈少,很多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日渐疏远。
他表示,加上马来西亚尚未实行如欧洲国家推行的乐龄福利制度,因此大部分的乐龄人士在失去收入后没有能力供养自己,而需要依赖孩子。
他是在出席由律师公会主办的保护乐龄人士研讨会后说,政府也有必要成立一个遴选委员会,以研究立法保护乐龄人士的建议。
他说,新加坡政府于1995年制定赡养父母法令,随后成立赡养父母仲裁庭;如果政府同意制定有关法令,也应成立类似仲裁庭,以便更有效解决类似案件。
他表示,很多国家如泰国、菲律宾、以色列、加拿大、印度、新加坡等已立法保护乐龄人士,马国也应有类似法令。
他说,律师公会愿意协助政府草拟有关立法保护乐龄人士的条款,以呈给有关当局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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