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出台,将按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征收。
■2006年4月7日后新发生的闲置土地,必须重新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工业项目用地标准:最低不得低于76.8元/平方米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标准:最低不得低于200元/平方米
东莞市自2006年以来,仅用一年多时间即征收土地闲置费3.51亿元,盘活消化闲置土地4.3万亩,完成总处置任务的92.3%,有效地整顿了土地市场秩序,盘活了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在此基础上,日前,东莞市政府在处理闲置地上再下猛药,出台《关于继续深入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表示按照“依法进行、分类处理”的原则,将对2006年4月7日前构成闲置的土地采取六种方法,逐一处置,而对2006年4月7日后新发生的闲置土地,闲置满一年的,必须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确定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标准执行。
东莞一年处置92%的闲置土地
据悉,从去年4月以来,东莞市全面开展闲置土地专项处置工作。东莞市政府颁发了《关于印发〈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工作方案〉的通知》,作为处置闲置土地的纲领性文件,明确对闲置土地采取计征土地闲置费、限期开发、地块置换、退地还耕、协议收购或托管、无偿收回六种方式进行分类处置。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东莞市集中消化处置了一批闲置土地,累计处置闲置土地1238宗,面积4.3万亩。其中限期开发836宗,面积2.6万亩;地块置换32宗,面积1860亩;退地还耕275宗,面积6638亩;协议收购或托管92宗,面积8126亩;强制无偿收回3宗,面积375.5亩。对314宗面积为10470亩的闲置土地征收闲置费3.51亿元,完成总处置任务的92.3%。
闲置费征收标准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
该《通知》明确表示,2006年4月7日后新发生的闲置土地,必须重新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其中,闲置满一年的,必须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两年的,必须坚决无偿收回。闲置时间按土地闲置行为发生之日起至《闲置土地告知书》发出之日止计算,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确定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标准执行,其中工业项目用地按实际成交价的20%征收,最低不得低于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384元/平方米的20%(即76.8元/平方米);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按实际成交价的20%征收,最低不得低于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最低限价1000元/平方米的20%(即200元/平方米)。
未缴清土地闲置费将在媒体曝光后重罚
除此之外,对2006年4月7日前构成闲置并已纳入台账处置,至今未落实处置方式的,要对照《关于印发〈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2005〕187号)确定的上文所提及的六种方法逐一处置,并确保在2008年12月31日前处置完毕。对未缴清土地闲置费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由市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在《南方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拖欠者名单,并依法按日追缴滞纳金。公告期满仍未缴清土地闲置费的,报东莞市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据国土方面有关负责人介绍,对缴清土地闲置费后出现的多种形式的处理方式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缴清土地闲置费后选择限期开发的,由东莞市国土部门负责跟踪监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开发建设的,按照《限期开发保证书》约定坚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延期开发的动工时限按照“工业项目不超过1年,100亩以下房地产项目不超过1年,100亩以上300亩以下房地产项目不超过1年半,300亩以上房地产项目不超过2年”的标准重新约定执行;对缴清土地闲置费后选择地块置换的,由市国土部门负责跟踪监管,新地块未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开发建设的,按照“闲置一年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两年无偿收回”的原则从严从重处置;而对缴清土地闲置费后选择退地还耕的,由东莞市国土部门负责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图斑调整,并交由镇(街道)或村集体组织复耕,恢复农业生产;对缴清土地闲置费后选择政府协议收购或托管的,由各镇街纳入土地储备库,并将土地收购协议或托管协议报市国土部门备案。同时要做好日常管理,适时推出市场。其中国有工业用地和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时应纳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招拍挂。至于直接选择无偿收回的,由东莞市国土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并统一纳入市土地储备库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对2006年4月7日前已构成闲置但未纳入原处置台账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置,并严格按照实际闲置时间追缴土地闲置费。界定土地闲置时间不再统一截止到2006年4月7日,而是从土地闲置行为发生之日起至《闲置土地告知书》发出之日止。其中承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处置完毕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可参照《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东府办〔2006〕36号)执行。
建立出让合同跟踪抽检制度
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闲置土地的长效机制,将建立出让合同跟踪抽检制度。东莞市国土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负责继续跟踪监督土地开发建设状况,并建立抽查制度。原则上每季度抽查一次,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抽查发现构成闲置土地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置。除此之外,对未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项目,发改部门将不得给予立项,建设部门不得给予报建,金融部门不得为其提供贷款。而自2007年7月1日起,东莞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不再受理减免土地闲置费的申请。确实因为各级政府城建规划修编影响造成闲置的,必须提供由市政府或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同意该地块纳入城建规划修编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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