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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国家损失要向国家赔偿 晋城民事公诉非法采矿者

    日期:2007-06-15     作者:郭建珍    阅读:926次
    

记者今天从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法院获悉,晋城市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对五起非法采矿案造成的国家损失集中提起民事公诉。这是该市首批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的民事公诉案件。
非法采矿给国家财产造成了损失,犯罪分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对国家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但在以往诉讼惯例中,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后,对于国家财产的损失则没有予以追究,民事公诉案件因此也一直是个空白。2005年至2006年,沁水县中村镇松峪村村民王某等10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相关部门责令停产的情况下,雇用他人在松峪村黑煤梁进行非法采煤。经省国土资源厅对这10人破坏的煤炭储量和资源价值进行鉴定,他们造成的煤炭资源破坏可采总量合计12424吨、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合计149.08万元。今年2月,沁水县人民法院对王某等10人,以非法采矿罪分别作出有罪判决。
为使受损的国家财产得到司法救济,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刑事公诉职能的同时,积极进行民事救济的有益探索,尽最大限度使国家损失得到弥补。该院民行部门在取得因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49.08万元的有力证据后,代表国家,依法向县法院提起民事公诉,要求王某等10人向国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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