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拟出台首部行政机关首长问责办法
日期:2007-07-03
作者:邢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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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违反34条条款任何一条都可被追责。
昨日,《沈阳市行政机关首长问责办法》(草案)(简称《办法》)向社会征集意见。
不组织听证会听民意可问责
昨日,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首部《办法》,根据表述,行政机关首长主要指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所属各部门(机构)的主要行政领导,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办法》一共有34个问责条款具体规定:对于不如实向上级报告工作成绩、成果、事项等,造成后果和影响的,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政首长都可被直接问责。
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未解决 可问责
《办法》中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也可直接问责部门负责人。
而对于目前腐败案件频发的建设领域,如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或者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违规建设或者存在严重质量和安全问题的最严重的可被免职。
首长为亲属牟利 可免职
行政首长有利用工作之便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亲属牟取利益的,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者包庇、纵容的以及失于检点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最严重也将受到免职的处分。
沈阳市监察局局长赵秋凤透露,《办法》借鉴了深圳经验,操作性很强,它将对于今后政府机关首长的工作作风具有很强的法理约束,促使干部更加尽职尽责。
政府工作人员禁止126种行为
另讯(记者 杨海峰)昨日,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布《沈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草案),同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126条“铁律”涉及到行政行为的各个方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私利,或态度粗暴、蛮横,造成不良影响的,都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尤其对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滥用职权干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将在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严格禁止之列。
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包括:训诫或者书面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等。
征求意见方式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07年7月9日前将意见送(寄)至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沈阳市市府大路260号 邮政编码:110013 电子邮件:syzffz@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