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也须法律维护权益
日期:2007-07-04
作者:文新传媒
阅读:1,541次
“分时度假”渐成旅游消费新时尚,这一产业在欧洲国家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分时度假”大大丰富了人们的业余生活,但无良商家往往利用人们的爱好欺骗消费者,从中牟利。比如他们推出不少“分时度假”的衍生产品,规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纠纷很难处理。随着今夏度假季节的来临,为保护“分时度假”这一前景广阔的市场健康发展,欧盟考虑修订现行的《欧盟分时度假指令》,使之成为规范所有“分时度假”产品的执法利器。
分时度假方兴未艾
“分时度假”模式自上世纪60年代最先出现于法国,此后在欧盟各国迅速发展并日益流行,如今在法国、英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典等发达国家已成为成熟的旅游产业。在捷克、匈牙利、波兰、塞浦路斯、保加利亚等中东欧的欧盟新成员国,“分时度假”市场也在加快发展。据最新统计,欧盟全境目前共有大约1500个“分时度假”酒店、度假村和其他固定度假设施,每年售出的“分时度假”时段达8.5万个单位(一星期为一个单位),创造产值105亿欧元,并提供4万个就业岗位。而且“分时度假”的规模还在以平均每年2%的速度递增,市场潜力很大。
为了规范这一新兴产业,保护消费者权益,欧盟早在1994年就出台实施了《欧盟分时度假指令》,主要内容包括三点。其一,经营者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签订合同前,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详细、准确地提供如下信息:旅游度假公司的名称、地址、法律身份;所购客房的附属设施和服务;度假设施内的公用设施;对一次度假中可能发生的各类费用的详细说明等。其二,消费者有退款的权利。合同签订后的10天内是消费者的“冷静期”,期间消费者可以无条件取消合同并要求退款。如果标的客房所在的度假设施尚未建成,则“冷静期”延长至100天。其三,经营者不得在“冷静期”内收取合同款项,包括保证金、头期款和全款。
不良商家打擦边球
《指令》实施十几年来,确实为促进“分时度假”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分时度假”衍生产品不断出现,新问题随之凸显。归纳起来,“分时度假”衍生产品主要指一些带有“分时度假”性质的全新的度假场所和全新形式的度假合同。就拿度假场所来说,《指令》涉及的只是酒店、度假村等固定度假设施,而现在则扩展到了海上游艇、运河游船、旅游大巴等移动度假设施。在度假合同方面,《指令》涉及的“分时度假”有效期限为3年以上,而现在的一些合同年限已被商家缩短到了3年以内。
在长期度假产品方面,形形色色的“打折度假俱乐部”应运而生。这些俱乐部往往会许诺以3折以下的超优惠价格提供酒店住宿、往返机票、汽车租赁等服务,引诱消费者交钱入会,而最终消费者往往发现自己遇到的是一个在传统“分时度假”合同中经常会遇到的类似的陷阱。由于数量众多的“打折度假俱乐部”不在《指令》约束范围之内,因此使新型度假骗局有了滋生的空间。除这些新花样之外,有关“分时度假”合同转售和时段交换方面也长期存在着无法可依的问题。
欧洲消费者保护中心提供的数字显示,欧盟各国消费者近年来针对各类“分时度假”衍生产品的投诉正呈逐年增加之势。仅以比利时为例,这方面的投诉量就从2005年的114起跃增至2006年的297起。问题之严重可见一斑。
搭建良性竞争舞台
针对“分时度假”市场出现的新问题,欧盟委员会在今年2月至5月发起了旨在修改旧《指令》的公众意见征询活动,并于上月提出了新《指令》草案。修改后的《指令》旨在提供一个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简单化、集成化的“分时度假”及相关产品整体规范框架,不仅将把原《指令》的作用范围延展到各种移动度假设施和打折度假俱乐部,还将在“分时度假”时段转售和交换等领域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功能,同时将把消费者购买各种“分时度假”产品的“冷静期”从以前的10天延长到14天。
负责领导新《指令》草拟工作的欧盟消费者保护委员梅格莱娜·库内娃女士指出,欧盟的“分时度假”市场长期以来取得了长足发展。但随着新的度假模式的出现,某些无良商家借现有法律的漏洞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也连累了其他无辜的合法商家,败坏了整个行业的名誉。
为此,欧盟必须对旧的法律进行更新,这不仅是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免入陷阱,更是为了搭建一个供所有从业者平等竞争的受到消费者信任的商业舞台。
王坚
■名词解释
分时度假
分时度假是指旅游公司等经营者将度假酒店或度假村等固定度假设施内单位客房的使用权分时段一次性出售给若干消费者,消费者每年在相应度假设施享受相应时间使用权的一种休闲度假经营方式;同时,消费者还可以用自己购买的时段去交换同属于一个交换服务网络中的消费者购买的其他任何一处度假设施的另一个等长时段,以此实现低成本的到各地旅游度假的目的。具体到消费者所购度假设施使用时段的有效期限,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在我国通常为10年以上,而欧盟各国则多为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