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庭外调解 百万律师费泡汤
日期:2006-08-14
作者:侯荣康 记者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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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致使巨额代理费成了泡影,为此北京柴傅
律师事务所将自己的委托人上海九羚置业有限公司及上级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80万元。日前,徐汇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支持,反而要承担全部诉讼费34010元。
去年6月,九羚公司因与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三起标的合计为7.3亿元的合作协议纠纷案件,委托柴傅
律师事务所担任案件的代理人。双方在《委托代理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代理方式为风险代理,九羚公司预付
律师代理费50万元,其余
律师费用根据九羚公司胜诉金额按照不同比例提成,其中胜诉金额在1亿至1.5亿元的部分按25%提成;胜诉金额在2亿元以上的部分按60%提成;如胜诉金额达不到1.1亿元,前期律师费双倍返还;任何一方单方面与天泽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的,需先经对方同意并书面确认,否则应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等等。同年12月23日,由九羚公司的上级公司出面,与天泽公司在案外达成了和解协议。眼看这笔可观的代理费收取无望,已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付诸东流,柴傅
律师事务所遂以私下谈判,强行和解,严重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向九羚公司的上级公司及其董事长分别索赔350万元和13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案件提起的是侵权之诉,被告事先均不知晓有关的风险代理条款,不具有侵害原告合同债权的过错。鉴于和解是一种法定的处分权,在没有法定权利滥用的前提下,对法定权利的保护应优先于对合同债权的保护。九羚公司与天泽公司在案外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违法性,不属于侵权法律规范调整的违法行为。至于原告的合同债权,则可以通过违约之诉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