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2年大学毕业至今,王东(化名)一直在等待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安排工作。19年前,他被中海油委培进入大学学习,至今未得到安置。今年,他将中海油起诉。
北京市东城法院昨日(8日)消息,法院认定王与中海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判决中海油向王支付15年的基本生活费4.8万余元。
原告 15年来多次要求工作
1985年11月,中海油与深圳大学签订了“委培大学本科生协议”,约定委培生毕业后回中海油工作。
王东1988年被中海油委派到深圳大学上学时年仅20岁。他1992年毕业,至今未安排工作。
王东说,他多次找中海油要求工作,但都遭拒。15年来,自己未找其他工作。
今年1月,王东向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不属管辖范围。
王东随后向东城法院递交了诉状,他认为,依据1984年国家三部委发布的《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中海油有义务为自己安排工作。他要求公司补发自1992年至2007年工资,补缴社会保险,并安排工作。
被告 曾告知当事人自行就业
中海油认为,委培协议不能说明其与王东存在劳动关系。1989年,公司用工制度发生变化,决定不再招收委培生。王东毕业后,公司曾告知他自行就业,并将个人档案转走,但王东一直未来公司调档。15年来王东一直未就业是他自己造成的,与公司无关。既然公司与王东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也就没有义务补发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
对于公司通知其自行就业的说法,王东说,从未收到来自公司关于这方面的消息。公司一方也未拿出足够的证据。
法院 接档案即同意建劳动关系
东城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东作为中海油委培学生,中海油存在录用王工作的意向。王毕业后,公司也接收档案及派遣证等材料,这一情节应视为公司同意与王建立劳动关系。
对于公司就业政策调整,公司有义务明确说明。虽然公司一再表明已告知王东,要求其另行择业,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据此认定王东与中海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工作安排属企业自主经营范畴,王东与中海油应协商解决,对此法院不便处理。但中海油应支付王东15年的基本生活费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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