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率先立法促农业科技进步
日期:2007-06-15
作者:徐盘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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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上海市农委获悉,由上海市农委牵头起草的《上海市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草案)》,已经正式报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并将在近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为促进农业科技进步立法,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上海市委常委、市农委主任徐麟向记者介绍了《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草案)》的起草过程、立法背景与必要性、立法的基本原则与思路等。他指出,上海农业的比重不大,但不能因此忽视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和研究。
《规定(草案)》“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加快发展生态、高效农业的要求,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科技进步的重大方针和长期有效的政策措施,以及上海农业科技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转化为法律制度。同时,围绕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最迫切需要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突出重点,不片面追求体系完整。此外,围绕研究、转化和推广这一链条,体现产学研在各个环节上的结合,努力实现产学研功能和资源优势的集成,以及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规定(草案)》以鼓励和促进为基调,通过建立激励和保障机制,推进本市农业科技进步。通过安排科技兴农资金,确保本市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和持续、稳定的支持,激励和保障科技人员开展农业科研攻关、技术推广、成果转化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编写本市农业科技成果目录进行推介,加强成果持有者与成果需求者的沟通等。
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王国忠研究员表示,农业科技立法将进一步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增加投入,使农业科技更好地为“三农”服务,以前农业科技投入每年不正常,使许多好的项目由于缺乏资金无法推广下去。
上海农科院冯志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科技创新、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用农业科技法规固定下来,法律责任明确,这对进一步推动上海农业科技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使农业科技创新资金得到了法律保障。要以全球化的视野来认识农业科技立法的重要意义,既要重视科技的进步,又要重视成果的保护,尤其要加强对包括植物新品种在内的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要准确把握农业科技立法的价值定位,明确政府、企业、农业科研院所及农业合作组织的职责定位和权利、义务,为农业科技进步提供法制保障。要认真梳理、研究制约农业科技发展的机制、体制方面的深层次矛盾,通过立法推动农业科技体制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