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

    日期:2007-06-15     作者:郭莹    阅读:1,099次
    昨天(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命名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不能使用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如“高效、速效、第几代”等。

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规定》对保健食品命名提出“八不”要求,即: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与功能相关联的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如“高效、速效、第几代”;不得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不得使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注册商标除外)。

此外,国家对保健食品通用名有特殊要求。两种以上原料组成的保健食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通用名字数不超过10个,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通用名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以维生素等原料命名的除外,如维生素C,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