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保密
声明指出,基于双方目前的企业战略及业务经营考虑,继续诉讼无益于各自的最佳商业利益。因此,在法院的积极推动下,在尊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基础上,英特尔公司和东进公司已就相关诉讼达成庭外和解。此外,双方同意就和解协议的具体条款内容均予保密。
英特尔中国区策略合作部总监王黎表示:“由于诉讼需要耗费双方巨大的精力和财力,因而达成和解能够最大程度上符合双方的利益。”东进公司总经理贺建楠在发布会上表示,东进之所以能够与英特尔达成和解,这“本身就说明了中国本土自主创新企业在创新能力、管理能力以及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等方面有了巨大的提升。”
备受关注
2005年1月20日,英特尔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东进公司,指控其研发的语音卡产品侵犯了英特尔SR5.1.1软件中的“头文件”的知识产权。英特尔索赔796万美元(当时约合人民币6583万元),相当于东进公司的全部资产。由于索赔涉及金额之大,且为国际IT巨头首次对中国企业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该案也被称为“2005年中外知识产权第一案”。此后不久,东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东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进)在北京起诉英特尔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双方互不相让。
一方是年收入300多亿美元、年利润75亿美元、市场价值1500亿美元的全球最大半导体芯片制造商;另一方是规模仅百余人、年收入不足千万美元、未上市的中国民营企业。力量对比颇为悬殊的诉讼被业界称为是“蚂蚁与大象”的战争,而此案导火索,只是一个小小的接口信息。
2002年,东进公司开发出DN系列语音卡产品。由于该系列产品中配套使用的软件开发工具包,利用了英特尔软件的接口信息,因此可以与英特尔语音卡软件兼容。这就使得原来使用英特尔语音卡的用户,可以很容易地将其应用程序直接转用到东进公司的DN系列产品上来。英特尔认为,该接口信息属于其语音卡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因而认为东进公司利用这些接口信息来开发兼容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而东进公司曾在诉讼过程中,始终坚持该公司对涉讼产品享有自主知识产权,认为英特尔此举实为打压竞争对手。
示范效应
曾经是谁都互不相让的官司何以握手言和?英特尔中国策略合作部总监王黎表示,双方处理此事的原则是“求大同,存小异,和为贵。”而她也对外界关于英特尔两年前率先发起对东进这样一家小公司的诉讼行为做了解释,“我们并非是为了打击竞争对手和限制竞争,而是为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发布会上,英特尔方面始终没有正面指出,在历时两年的纠纷中,东进公司方面是否构成侵权。相反称和解是“一个完满的结局”,“是在磋商中寻找的最佳解决办法”。东进方面也将这一选择称之为“双赢的结局”。
近年来,中外企业间的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IT及通讯企业间的诉讼不断,较为有代表性的还有思科诉华为科技、朗科诉索尼无锡子公司等侵权纠纷,这些纠纷除了为当事双方带来了巨大的诉讼成本之外,其诉讼进程也时常引起业界的广泛关注。
在5月14日举行的英特尔与东进公司和解的新闻发布会上,原国家外国专家局局长、现国家863计划专家顾问组顾问马俊如主持了双方联合声明的签字仪式。采访中,马教授指出,在全球化引发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今天,这份声明作为中美企业间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第一个联合声明,为通过沟通和对话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尝试和可能。通过诉讼,中外企业间加深了了解,英特尔对于中国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所做的努力有了新的认识,东进公司也对国际知名企业在知产保护上策略与思维加深了了解,这都为双方在新的领域进行合作,真正实现在更开放环境下的自主创新奠定了基础。
编后
一场备受关注、力量对比悬殊而双方又互不相让的官司何以庭外和解?“蚂蚁”与“大象”为什么最终握手言和?英特尔与东进对和解协议的具体条款内容始终讳莫如深。在反垄断呼声高涨与知识产权保护纠纷频发的全球化浪潮中,“求大同,存小异,和为贵”也许是该案意义最好的注解。正如马俊如所说,该案“为通过沟通和对话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尝试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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