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时报》最近的一则题为《5名大学生不感恩被“断奶”》的报道颇让人感慨。报道称,受助一年多,受助大学生没有主动给资助者打过一次电话、写过一封信,更没有一句感谢的话,湖北襄樊5名大学生的冷漠,逐渐让资助者寒心。为此,襄樊市总工会、市女企业家协会宣布,5名贫困大学生被取消继续受助的资格。
看了这则报道,笔者有两点疑问。其一,仅仅因为受助的大学生未与资助者联系,就判定他们不感恩,未免有点武断;其二,取消他们继续受助的资格有些不妥。从报道看,他们符合受助要求,但因“涉嫌”“不感恩”,就与受助无缘,确实让人想不通。
笔者近日仔细浏览了湖北一些媒体对此事的后续报道,发现了新闻背后的一些新闻。后续报道说,自从晓芳(一位受助者)接受资助,她和她的母亲既感激孙总(资助者),心里又有负担,总想对她有所回报,她母亲所在工厂家属院只要有人进行房屋装修,她们都推荐他们到孙总那儿买地板,尽管成功的不多。可见受助者并非不感恩。而对于未与资助者联系,晓芳称,对孙总很感激,但不太习惯跟长辈交流。由此看来,所谓的“不感恩”,资助者与受助者之间的代沟也是一个原因。令人欣喜的是,襄樊市总工会近日表示,将恢复对上述贫困生的资助,使这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断奶”事件有了一个较为圆满的结果。
热心慈善、资助贫困生是一种不求回报的高尚道德行为,知恩必报固然没错,但前提是基于平等基础的自愿行为,如果一定要将捐助与回报之间设置为“因果关系”,则不免类似于一种交换行为,使受助者在饱受“贫困枷锁”折磨之余平添一道“道德枷锁”,也令资助本身的高尚行为打上折扣。
在现代社会,热心各种慈善事业是社会良知的体现方式,也是社会契约精神的一种体现。资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受助者完成自身经济条件无法完成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形成了实质上的契约关系。为了这份互相的信任能够长久,需要法律、制度护航,保护这种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慈善精神,以及与之相关的契约精神。
中国人从来不缺乏扶危济困的优良传统,但缺乏一个良好的慈善捐助氛围,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据悉,民政部一位副部长日前向媒体介绍,《慈善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立法计划。其实慈善捐助的许多环节,包括善款使用方法、使用范畴,资助者和受助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都应该通过法律条文、制度的规范或者双方的契约固定下来。概而言之,慈善事业只有具备法律支撑、制度规范,才能更好地培养社会的慈善意识和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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