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实质是对利益的分配,一次立法即是一次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比如《突发事件应对法》,就起码涉及到媒体、公众、地方政府和宣传管理者的利益,一种行为如何界定、一个条款删不删,与其利益密切相关,怎能不据利据理力争、激烈博弈?所以昔日立法悄无声息地进行和毫无争议地通过是很不正常的——并非没有博弈,而是博弈都在暗箱中进行,许多见不得阳光的部门私益、许多显失公平的条款就这样堂皇地进入了法律。
相比昔日立法博弈的暗箱化和神秘化,今天的博弈已渐趋公开和透明,连不少“特殊部门”的博弈声音都能听到了。但这些利益相关者声音的公开,毕竟与博弈不是同时态的,是在草案修改和条款修订后才通过媒体报道透露的,还是一种“揭秘”性质的公开,一种事后“观赏性”的博弈,公众无法即时参与。真正的公开博弈应该是在博弈过程中的公开,每个利益群体和利益相关者在舆论平台上公开地摆出自己的观点,公开利益、公开地争论、平等地在舆论框架内影响立法者,公众可以即时参与。
鄢烈山曾在文章中提到,据人民网“强国论坛”请国内电动车的领军人物倪捷做客答网友问,在回答网友“你今天的访谈是否带有保护你电动车的私心”时,倪捷痛快地说,“问得好啊。问得尖锐。我就是利益集团,但我是公开的利益集团,不像有的利益集团是躲在后面行动的”——利益集团并不可怕,利益并非不道德,为自己利益说话天经地义,关键是影响立法的利益博弈应是公开的。
这样的公开博弈,首先可以保证博弈的势均力敌,从而最终保障法律的公平。暗箱操作的规则必然是,谁最有权最有钱或谁与立法者最熟悉最能扯上关系,谁就能将自己的利益融入立法,利益相关者对立法者的影响是不平等的,既有不少显失公平的法律规定就是不平等的博弈造就的。而大家在舆论平台上公开地博弈:有了公开就有了基本的敬畏,那些见不得人的利益就不敢提出来;有了公开,博弈就会尽可能地充分,尽可能达成基本的共识,从而实现立法的利益均衡。
这样的公开博弈,然后可以强化法律的认同力和执行力,因为法律经过公开博弈已经包含了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公开博弈自然是吵吵闹闹众声喧哗喋喋不休的,但无论如何,立法时的吵闹和讨价还价总比法律实施后再讨价还价要好得多。举个例子,助学贷款政策为何在各地遭遇到了银行和地方政府的抵制?就因为这个政策出台前未在高校、银行、政府、学生间经过充分的公开博弈,是夹生饭,所以银行和地方政府会以各种方式与助贷政策周旋。许多法律所以缺乏认同力不被公众尊重,正因为许多人觉得那只代表着某些行政部门、某些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不是公共博弈的结果。
最后,公开的立法博弈过程也是一个最好的普法过程,因为那些基本的道理都经过了公共讨论,所谓守法,不过就是尊重那些经过大家讨论达成基本共识的东西,这种东西不是谁硬塞给公众强制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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