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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体育课摔伤骨折,学校失职被判全责

    日期:2009-06-29     作者:夏毅斌

 

小学生于淼体育课攀爬肋木,结果从肋木上摔下导致左小腿骨折。家长认为学校未经监护职责,学校认为体育项目存在正常风险,双方争执不休,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本案 2008 8 15 作出判决,判决结果上海市民办东方世纪学校承担全责,赔偿小学生于淼34936元。

 

学生伤害事故频发,家长忧心忡忡,学校满脸无辜,已经成为校园伤害案件中的常见现象。家长认为只要把孩子交给学校,学校就应该保证孩子毫发无损;校方认为有限的师资力量不可能保证成百乃至上千个孩子的风险,特别对于体育运动中存在的风险更是难以预料和克服。

 

作为本案小学生于淼的代理律师,对于本案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和分析,认为本案中学校在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履行上确实存在比较严重的失职。主要为以下几点:

 

1、体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本案的体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比较特殊,体育设施本身的质量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肋木的高度在2.5 2.6 ,对于小学生来说,这样高度的肋木存在安全隐患,正常九周岁的孩子攀爬肋木后双臂伸直会有 70 公分 的离地距离,掉下来后会有摔伤可能性。

 

而导致本案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肋木过高,代理律师本人前往实地调查过程中,在肋木上拍下照片,作为肋木高度过高的证据提交法院。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本案中肋木过高就属于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导致校园肋木过高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际原因为校方没有专门为小学生准备肋木。该学校招生录取小学、初中、高中三个部,体育设施基本针对高中部学生设计,小学生和初中生进行体育训练时也是同样高度的体育设施。校方提供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体育设施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校方未尽安全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本案发生后,家长与学校交涉过程中以及在向孩子同班同学调查取证过程中均能证明一个事实:因为该体育课内容系肋木攀爬和球类运动,男女生分两组进行活动,体育老师在男生处指导球类运动,故事发 时体育 老师并不在现场指导女生攀爬肋木。

 

本身体育课上攀爬的肋木过高就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同 时体育 老师并不在场进行教育、管理、保护,导致孩子遭受人身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中,该小学生为10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运动的风险依照生活经验与智力均无法预测和克服。再加上小学生进行的肋木攀爬运动是学校组织进行的,所以小学生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校方应当承担全责。

 

本案 2008 8 5 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作为一个寄宿制的民办综合学校,应根据不同年龄层次的学生采取相应的教学方法和设施,应比普通学校尽更多的注意义务和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学校开设体育课是为了增强学生的身体素质,提高学生全面发展的能力。作为体育运动必然会有一定的风险存在,作为学校应根据学生的特点、加强教育和防护,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本案中小学生攀爬的云梯(肋木)高达2.50 2.60 ,这显然对于一般小学生来说高度过高,存在安全隐患,而攀爬云梯(肋木)这一运动对臂力的要求较高,极易发生坠落,而此 时体育 老师又未在现场进行保护,致使原告从肋木坠落受伤,故其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上海市民办东方世纪学校赔偿于淼学杂费、医疗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营养费、护理费、律师费等34936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案为学生家长向12355平台求助,律师帮助调解未果后担任诉讼代理人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作者:夏毅斌律师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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