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告式执法 开辟缓冲地带还是软化法律刚性
日期:2007-08-23
作者: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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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纠正“交警执法只为罚款”错觉 对部分轻微违法三次以内者不罚款只教育警告 新规实施三月有余惹争议
湖州交警执法投诉同比下降40.7%
法制网湖州(浙江)8月22日电 记者余东明 李建平 通讯员郭永泽 张强 记者今天获悉,浙江省湖州市交警部门实施劝告式执法3个多月以来,接到群众关于民警执法的投诉同比下降了40.7%。
从今年5月1日起,湖州市交警部门推出了劝告式执法,首次明确界定了14种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规定:前6种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警对行为人予以口头教育和警告,不罚款、不记分;后8种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警对行为人予以口头教育和书面警告,但一年内累计被书面警告3次(含3次)以上,交警将依法予以罚款并按规定记分。
湖州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姚金泉告诉记者,“拦车、靠边、开罚单、放行”是一直以来交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一般程序,显得机械和呆板。很多老百姓对交警执法不理解,甚至产生误解,认为“交警执法就是为了罚款”。
“劝告式执法为的是开辟一条缓冲地带,让交警执法不再那么机械和呆板。民警除了开罚单,还要做好现场的口头教育和解释,以实际行动赢取老百姓的理解和支持,以更人性化的执法有效培养交通行为人的良好交通习惯。”湖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张甲宏说。
张甲宏认为,投诉率大幅下降,证明了劝告式执法的实效,说明老百姓对于交警执法的理解和信任在不断提升。
浙江省杭州市某机电研究所的胡工程师去湖州市办事,由于路况不熟,逆向驶入了一条单行线,被交警拦下。
“当时脑子一片空白,大呼晦气,以为罚款是在所难免的了。”胡工程师向记者形容了自己当时的心态。
让胡工程师大感意外的是,民警小郑在看了他的证件之后,并没有对他罚款和记分,而是很详细地向他解释了行为的违法之处,还告诉他正确的行车路线。
“要是在其他地方,这种情况肯定会被罚200元。湖州市交警的执法让我一辈子难忘,下次开车我一定要小心,看清行车标志再走。”胡工程师说。
胡工程师的“幸运”源于浙江省湖州市交警部门最近推出的劝告式执法。
这一做法备受关注,有人叫好,也有人质疑。那么,湖州市为什么要施行劝告式执法?这一做法的实效究竟如何?连日来,记者在湖州市进行了深入采访。
出台背景
填补执法真空留出缓冲地带
据了解,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但该法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行为属于情节轻微。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虽然明确了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依据,但也没有明确界定轻微违法行为的种类。
“这等于少了一个执法的缓冲地带,老百姓有任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都将直接面对被罚款、扣分的后果,被执法者往往意见很大,经常出现争执、吵闹,甚至暴力抗法,严重影响执法效果。”湖州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姚金泉告诉记者。
去年下半年,湖州市交警支队针对这个课题开始酝酿和调查,大家一致认为值得试试。理由是,开辟这个执法的缓冲地带符合我国立法原则,是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但没明确界定的权利还给被执法者。
那么,到底哪些交通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轻微呢?
为此,湖州市公安局分管交警工作的副局长李纲,多次召集交警支队领导班子、交警业务部门和社会各界进行多角度、多层面、多轮回的论证、修正和完善。
“我们主要从3个特征上来加以把握:一是带有突发性和偶发性的交通违法行为,行为人在得到警告和教育后能及时改正的;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一些和老百姓现实生活需要存在矛盾的前瞻性规定,在处罚中采取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比罚款更能赢取良好社会效益的;三是那些在交警自由裁量中可以‘豁免’的行为,通过现场纠正和教育更能体现执法效果的。”姚金泉说。
4月29日,14种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正式确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湖州市公安局的通告规定:前6种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警对行为人予以口头教育和警告,不罚款、不记分;后8种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警对行为人予以口头教育和书面警告,但一年内累计被书面警告3次(含3次)以上,交警将依法予以罚款并按规定记分。
实施效果
民警工作量激增但群众笑脸多了
程景是湖州市某中学的老师,拿到驾照刚一个月,因买早点临时停车被交警书面警告了一次。第二次在经过交叉路口时,没按规定进入待转区,交警又一次向她发出了书面警告。
交警告诉她,事不过三,第三次再遇到类似的违法行为,就要罚款和扣分了。
“我觉得交警是真的为我好。第一次没被罚款后,我就回家找出相关法律法规,想恶补一下,免得糊里糊涂吃罚单。没想到第二次在待转区中栽了跟头,回去我要赶紧再补习了,把车技练好,养成良好的行车习惯。”程景对记者说。
记者随机采访了多位市民,他们都认为,交警原本生硬的执法变得更具有人情味了,自己如果再任意违法开车,就太对不住苦口婆心的交警了。
8月22日下午,记者在湖州市区浙北岗亭观察了3个半小时。民警卢建浩一共处理了5次交通违法行为,其中两次属于劝导式执法。
“劝告式执法实施后,我们的工作量大大增加,以前一般开张罚单就可以了事,现在得一遍又一遍地解释,纠正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同时还得做好教育工作,最后做出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卢建浩说。
除了工作量激增,卢建浩认为实施劝告式执法后的另一大变化是,交警的心情变得舒畅了。“以前一拦下车,驾驶员就跟你软磨硬泡,请求高抬贵手,有些驾驶员发现软的不行,就来硬的,无理谩骂、动手打人时有发生,几乎每天下班回家都没有好心情。”他说,“劝告式执法让老百姓更加明白我们的良苦用心,对我们的处罚也心悦诚服,笑脸自然就多了起来。”
引发争议
会否损失法律刚性和法治权威
这一做法在获得诸多叫好声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质疑。有人提出,劝告式执法是否会以损失法律刚性和法治权威为代价?
“实施劝告式执法以来,我们一再和民警强调,一定要掌握好刚性执法和柔性执法、法治的权威性和人性化之间的分寸,把劝告式执法的社会效果真正体现出来。”姚金泉说。
劝告式执法实施3个月后,一组数据出来了。
据统计,从5月至今,湖州市交通事故数、交通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交通事故直接损失同比分别下降31%、32.3%、24.6%和40.9%。
“4项指标的全面下降,虽然并不能完全归功于劝告式执法的实行,但至少证明了一点:劝告式执法并没有牺牲法治的权威性。我们相信,通过劝告式执法,可以加快湖州人培养良好交通习惯的速度,达到道路交通安全长治久安的效果。”湖州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张甲宏说。
转变执法理念
不能只靠罚款而要刚柔并举
很多人面对交警执法往往会讽刺:你们不就是为多罚点款吗?而交警在面对被执法者时往往会告诫:我罚你是为了你好!
那么,交警执法的本义到底是什么?
“我们宁可要百姓的骂声,也不要百姓的哭声。”近几年,这句话几乎成了大多交通执法者的座右铭。
“这句话的真正含义是:不论百姓是否理解和接受,交警部门一定要依靠严厉的打击,打压交通事故高发的势头。”姚金泉说。
“严厉的手段固然能有效打压违法行为的高发势头,但不可否认,单纯依靠严厉打击是短效行为,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很有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反弹。因此必须要有防控手段,湖州市交警的劝告式执法就属于防控手段。”浙江大学一位法学教授说。
他告诉记者:“交警执法只为罚款,这是多年来形成的一种错觉,它最终迎来的是老百姓的骂声,而不是理解。很多人被交警罚款后,并不会提醒自己以后不要再犯同样错误,而是想尽办法逃避交警执法,甚至在逃避中产生快感,这是一种逆反心理。如何增强老百姓对于交警执法的理解,劝告式执法似乎走出了一条较为可行的路子。”
据湖州市交警支队统计,近三个多月以来,该支队接到群众关于民警执法的投诉同比下降了40.7%。
“劝告式执法体现了‘刚柔并举,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正是在这一理念的支撑下,‘我们罚款是为你好’这句话不再显得那么苍白。因此,我们开辟的这条执法缓冲地带不仅仅是为了老百姓,也是为了自己。它在纠正行为人违法行为、培养行为人正确交通习惯、改善交警形象等方面所起的效果要比单纯的罚款好得多。”张甲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