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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孟复:司法助力小微企业前行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日期:2012-03-07         阅读:3,891次

本报记者 丁力辛 摄

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一些企业的生存发展面临困境,很多合同纠纷及企业破产、强制清算等案件进入法院,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相互交织,各种利益冲突不断加剧。我们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先后制定涉及金融期货、外商投资、劳动争议、旅游纠纷等领域的20个司法解释和43个指导性意见,努力加强对新类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指导,高度关注一些地区中小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的法律问题,妥善处理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企业破产、强制清算等案件,依法保障困难企业的有效生产力,保护职工权益、生计,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理顺市场竞争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

  背景: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有效化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矛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7月下发《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贸促会、商会系统调解中心开展商事调解与法院诉讼活动相衔接,共同化解商事纠纷。该《意见》进一步明确经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民商事争议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遵守和履行。

  记者:对商会开展商事调解与法院诉讼活动相衔接,您还有什么期待和建议?

  黄孟复:建立商会调解与人民法院商事纠纷调解联动的机制,是一个有益的探索。这既为商事纠纷主体提供了一种自治、便捷和专业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保护了纠纷主体的诉权,又发挥了商会在调解过程中的优势,同时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是适应市场需求三方皆赢的好事。

  发挥工商联(商会)和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的调解功能,引入人民调解机制,有利于更好地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矛盾纠纷,也拓展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的覆盖面,是切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创新之举和有益尝试,是工商联、商会组织参与“大调解”工作格局,解决民营企业的各类矛盾纠纷,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

  

  名词解释  

  

  小微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中国首席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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