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考核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专题报道 >> 2022上海律师参加“两会”专题报道 >> 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

上海两会|徐珊珊委员:受到行政处罚不意味着就应“社死”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上海频道     日期:2022-01-25     作者:巨云鹏    阅读:2,895次

2022年上海两会期间,记者从上海市政协委员、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珊珊处了解到,今年她将提交一则保护管理相对人(自然人)隐私权的提案,倡导普及个人隐私权概念,形成尊重隐私权的社会风尚。

15.jpg

徐珊珊以2021年的两起行政处罚后信息传播事件举例,两起案件中,几人均因嫖娼受到行政处罚,随后相关信息被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以互联网通报、张贴处分决定等形式披露后,在网络上大量流传,当事人均面临“社死”。

徐珊珊认为,在相关信息的网络传播过程中,应当注意区分公众人物和普通自然人:

——对于公众人物,《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为公共利益而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即使存在失实,也不必然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存在捏造歪曲或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未尽合理审查或使用侮辱性言词等贬损他人名誉。因此,对于失德艺人的深入挖掘报道有合理性,因其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

——对于普通人,因不涉及公共利益,隐名警示完全可以达成教育目的,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采取实名张榜的方式并不可取,作出行政处罚并张贴的机构、上网传播的网民均可能涉嫌侵犯被处罚人的隐私权。

徐珊珊认为,保护受行政处罚人的隐私不意味着“护短”,受行政处罚记录信息可在有关行政部门的系统查询中,以合适方式提供给其利害关系人,以便在入职、结婚等重要时刻以参考。

徐珊珊建议,上海市相关行政机关按照或参照《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规范向社会公开涉自然人的行政处罚文书;明确上海市各类校纪处分不应向社会公开,规范如何校内公开并保护受罚学生的隐私权;倡导学习《民法典》普及个人“隐私权”概念,对身边普通人形成尊重“隐私权”的社会风尚;完善依申请完整公开行政处罚文书的制度,从而保护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责任编辑:巨云鹏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0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