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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行政诉讼法律知识:起诉期限

    日期:2021-12-31     作者:章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业务研究委员会、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解决的是行政起诉能否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问题。无正当事由提起行政诉讼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未明确规定起诉期限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条件,但从其“起诉和受理”一章的内部结构来看,提起行政诉讼,除了要符合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此,《行政诉讼法解释》(法释〔2018〕1号)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作了明确回应。

       根据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之间的关系,根据行政诉讼的启动是否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划分为: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又称复议前置的行政诉讼)和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又称非复议前置的行政诉讼)。是否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亦有不同。

       一、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未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一般起诉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二)最长起诉期限——涉不动产案件二十年,其他案件五年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特殊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又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专利法》第四十六条“……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当事人对有关处理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一条“……对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等等。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三、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起诉期限的扣除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起诉期限的延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如《行政诉讼法解释》(法释〔2018〕1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此条规定便是起诉期限的延长。 

       可见,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时效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一是性质不同。起诉期限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鉴于《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因此起诉期限是程序性规定;诉讼时效规定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至第一百九十九条,而《民法总则》是实体法,所以诉讼时效是实体性规定。

       二是价值取向和立法目的不同行政诉讼法中之所以设立起诉期限,在于督促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起诉期限在追求法律自由和公正价值的同时,更倾向于追求法律的秩序和效率价值;民事实体法中规定诉讼时效,其目的在于经过法定期间使原权利人丧失权利(理论界观点不一,有丧失法律保护说,义务人取得时效抗辩说等),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有利于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三是起算时间和计算规则不同。起诉期限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其采取的是客观行为的标准,强调“行为”;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以当事人主观感知权利被侵害为标准,强调“权利”。 起诉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除非有正当事由,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才可以将被耽误的时间予以扣除或延长期限;而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将其中止、中断和延长。

       四是适用原则和法律效果不同。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起诉期限,相对人超过起诉期限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即相对人丧失了起诉权。而诉讼时效不是民事诉讼起诉的法定条件,对于诉讼时效问题,人民法院通常情况下不主动审查,即便经审查认为超出诉讼时效,当事人并不因此丧失起诉权;若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当事人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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