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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公司强制清算的若干问题

    日期:2012-05-18     作者:赵 敏 吴 俊

公司清算程序是公司有序退市的必经程序,是公司作为拟制的法律实体自然终结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根本属性之一。但由于各种现实因素的影响,尽管我国公司的清算制度自1993年颁行《公司法》以来一直都存在,但长期以来几乎成为一纸空文,公司歇业或终止后不依法进行清算的现象相当普遍。很多公司,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不善或经营期满后,便不再进行经营和工商年检,任由工商部门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了事,对债权人和职工却置之不理,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进一步明确了公司清算的部分程序性问题和实体问题,以推进公司清算案件的审理,尽可能的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权益。

由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明确具体,因此在近三年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司清算案件数量明显有了很大的增长。而在上海市辖区内,公司清算案件中增长最快的是所谓的三无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即债权人申请的,对无资产、无人员、无经营场所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案件。由于该类案件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且实务中有一定的争议,故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进行一些归纳和总结,望各位律师同行一同前来进行探讨:

 

一、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的缘由

 

根据君合所实践中掌握的信息,在各管理人最近三年接受指定办理的强制清算案件中,三无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在君合自己办理的6个强制清算案件中,有5个都是三无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占比高达84%。由于君合所承办的破产清算案件数量排名上海各管理人首位,且承办的清算案件数量也是最多的,因此上述数据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但为何强制清算案件中三无公司清算案数量占比如此之高,实务中多数债权人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即希望通过对三无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而要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首次明确规定如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责任,造成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减损或无法清算的,应当以股东自己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9条亦明确规定相关连带责任应直接载明在终结清算案件的裁定中。

因此,三无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的背后实际反映的是债权人希望通过该方式追究公司股东责任的迫切愿望。

 

二、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尽管三无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阶段已基本明确其无资产、无人员、无经营场所的实际状况,但由于破产清算案件本身具有的特殊性,该类清算案件并不能因为其三无状况而进行过于简单化的处理,一些必经的流程还是需要依法认真完成,有一些问题也需要给予重点关注:

      (一)依法开展强制清算工作

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座谈会纪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制清算案件有一些必经的程序。同时,由于强制清算案件不存在因费用不足可以提前终止的法定事由,故即便是三无公司,一般仍需要完成如下强制清算工作:

1.依法成立清算组;

2.接管被清算企业的财产和账册;

3.通知已知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申报公告;

4.通知已知债务人清偿债务;

5.对被清算企业及其股东进行必要的审慎调查。

(二)查明三无公司当前状况

如前所述,尽管多数情况下,在人民法院受理阶段申请人和人民法院均已基本明确被清算企业无资产、无人员、无经营场所的实际状况,但清算组仍然有义务切实查明被清算企业是否确实无资产、无人员、无经营场所。

故清算组应当首先安排人员调取被清算企业的工商内档,以查明三无公司的经营地址、股东名册和管理人员名单,并安排清算组工作人员到被清算企业经营地、股东在工商资料上登记的住所地进行实地考察,并拍照存档。形成相关的工作底稿以后,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进行书面汇报,并通知已知债权人。

(三)重点关注股东状况

综上所述,由于三无公司强制清算各方关注的重点在于追究股东的责任,因此,对于股东状况的清查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清算组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对股东的现况进行认真的考察。例如,原则上,所有上海本地的股东均应上门拜访,并拍照佐证。如能见到股东本人,应要求其接受清算文件,并在同意进行清算的文件上签字。股东不同意配合的,应做好工作记录,并及时向人民法院进行书面汇报,并通知已知债权人。

同时,清算组应当明确告知股东他们不愿配合清算的法律后果。有条件的,应当请股东签字确认。

(四)着重完善清算工作底稿

由于三无公司已长期歇业,财产流失,人员下落不明,因此,必然会存在部分清算工作无法或难以开展的情况。同时,由于强制清算程序最终直接导致被清算企业的终止,对债权人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清算组一定要注意做好清算工作底稿,以证明自己的审慎和尽职。

重要的工作成果,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汇报,并以书面文件方式请人民法院存档。

(五)注意和债权人保持沟通

由于三无公司清算系债权人申请而产生,故必然存在已知的债权人。同时,在进行公告以后,有时也会有其他债权人前来进行申报。此外,清算组应当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核查三无公司有无欠税和拖欠职工社会保险事宜,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是否也是债权人。

在明确债权人的基本情况以后,清算组需要和债权人,特别是提出强制清算申请的债权人保持密切的沟通,主动告知清算的进展和下步的发展,以减少工作中不必要的阻力。

 

三、 清算组的财务困境

 

在实务中,困扰清算组对三无公司进行清算的最主要问题其实是清算费用问题。由于三无公司没有资产,自然就没有相应的清算财产可用于支付清算费用。即便不考虑律师事务所自己的人工成本,进行工商调查、开展实地调查、在报纸上进行公告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但前述成本目前却无法依法得到补偿。长此以往,管理人必然不堪成本重负,必然导致强制清算工作难以为继。

之前,有部分管理人认为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如发生清算费用不能从被清算企业财产中得到清偿的情形,清算组应当同样作为债权人依法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一来缺乏清算费用是公司债务的充足法律依据;二来实务中该方法耗时耗力,成本大于收益;三来即便能诉讼成功,如何执行,特别是能否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得到清偿也不明确,故目前尚未听说有成功的案例。

此前有部分人民法院采取了要求申请人或上级单位垫付部分费用的方式。但由于该等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亦无法强制执行,故虽然具有良好的实际效果,但却难以公开大规模推广。

故当前解决清算组清算三无公司财务困境的最佳解决方案仍是希望上海律协出面协调各管理人成立互助基金,按一定比例抽取管理人报酬集中保管,并最终用于没有报酬的管理人清算事务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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