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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新规解读及对32号令影响简析

    日期:2022-12-28     作者:王栋(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2 年5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旨在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并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方面的管理,使其更具规范性和操作性。

自2016年6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等国有资产交易流转规定印发以来,在推动国有资产规范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上述制度的落地实施,一些问题在实践操作中亦逐渐显现,本次39号文主要回应了涉及企业国有产权的协议转让、国家出资企业的内部重组整合、国有资产交易项目的信息披露、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以及国有资产交易中的国有控制权等在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明确了相关制度的实施依据。

本文旨在结合32号令的相关内容对39号文进行对比解读,并对32号令产生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以供参考。


一、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的协议转让

        32号令和39号文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规定整理如下:

如上表所示,在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方面,39号文对32号令进行了如下方面的补充/调整:

(一)新增两类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情形,即:(1)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且受让方有特殊要求;(2)涉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受让方有特殊要求。

(二)对于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情形,39号文取消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的要求

 

二、国家出资企业的内部重组整合

32号令和39号文中涉及国家出资企业的内部重组整合的规定整理如下:

如上表所示,在国家出资企业的内部重组整合方面,39号文对32号令进行了如下方面的补充/调整:

(一)对于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中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在32号令项下必须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但39号文放宽了部分审批层级,即三类特定情形下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1)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的;(2)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业参与增资的;(3)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二)对于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实施的内部重组整合,32号令只规定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39号文新增了可以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划转的规定

 

三、国有资产交易项目的信息披露

32号令和39号文中涉及国有资产交易项目信息披露的规定整理如下:

如上表所示,在国有资产交易项目的信息披露方面,39号文对32号令进行了如下方面的补充/调整:

(一)39号文新增了企业增资可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且对正式披露的时间要求(合计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预披露信息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产权结构、近3年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拟募集资金金额等内容)等进行了明确。

(二)39号文明确了产权转让和企业增资情形下进行信息预披露的时间节点,即:产权转让可在产权直接持有单位、企业增资可在标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进行信息预披露,涉及需要履行最终批准程序的,应当进行相应提示。

(三)对于产权转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39号文明确了产权转让重新披露的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资产转让重新披露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

如上表所示,32号令并未就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行为进行规范,39号文填补了相关空白,明确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应当做好可行性分析,合理确定交易价格,对后续运营管理责任和风险防范作出安排,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五、国有资产交易中的国有控制权

如上表所示,对于不得丧失国有控制权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以及因实施国有资产交易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控制权的后续处理,32号令未作明确要求,对此,39号文明确(新增)了如下要求:

(一)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

(二)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上述要求应当在信息披露中作为交易条件予以明确,并在交易合同中对工商变更、字号变更等安排作出相应约定。


39号文的内容虽然不多,仅区区九个条文,但每一条都直击此前国有资产交易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容易产生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32号令的某些空白,优化了部分国有资产交易的程序,对促进国有产权高效流转有着深远的意义。相应地,产权交易机构也应尽快根据39号文的规定对相关交易规则进行调整。同时,我们也注意到,32号令是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但本次39号文的发布主体仅是国务院国资委,39号文对于财政部系统的国有企业适用问题,期待相关部门未来能够进一步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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