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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解读

    日期:2021-09-27     作者:王栋(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1年3月17日,为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务院在其官网上发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38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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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条例》以改革为引领、创新为支撑,构建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效,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本文旨在对《条例》的重要条款进行梳理与总结。

       一、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范围

       《条例》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捐赠等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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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

       《条例》指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并对其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同时,《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具体而言,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则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三、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

       《条例》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同时还要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条例》指出,资源配置须以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为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同时,《条例》要求配置资产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施预算和绩效管理。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对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应用国有资产的要求有所不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此外,《条例》还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四、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预算管理和基础管理

       在预算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在基础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同时,《条例》要求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基础管理有机相结合和信息共享,可以建立起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以此避免“重购置、轻管理”等问题的发生。

       五、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资产报告和监督制度

       《条例》明确了国家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具体而言,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同时,对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条例》规定了不同条线的监督机制。具体而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若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违反国有资产配置要求、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明确法律责任,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起到警示作用,进一步达成优化国有资产配置的要求。

       六、结语

       本次《条例》的出台,提升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层级,是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而成,其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所涉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而提高其权威性与约束力,使问责得以落实到位。相信通过本次立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能得到进一步改善,进而使国有资产管理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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