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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草案)》征询会在市律协举行

    日期:2009-07-29     作者:项目建设与项目融资法律研究委员会

 

2009 7 17 ,市律协项目建设与项目融资法律研究委员会在市律协第四会议室举办了《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草案)》(下称《草案》)征询会。会议由研究会主任丁晓文律师主持,副主任颜学海以及曹文衔、贺建芬等15位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特邀市府法制办顾长浩副主任介绍《草案》的立法背景及相关情况。与会成员和相关专家经过充分而热烈的讨论,为该草案的进一步完善建言献策。

讨论的首个焦点集中在《草案》的适用范围如何界定以及对“特许经营方式”这一概念的准确定义两方面。多数与会者认为该《草案》的涉及面较广,与某些部门法(如《公路法》等)的适用范围形成重叠,因此如何做好同相关部门法的接轨成了与会者比较关心的话题。

接着,与会律师和相关专家对于《草案》中的兜底性条款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如《草案》第三条对于适用范围的界定、第四条对于特许经营方式的具体规定等。绝大多数律师认为,数量众多的兜底性条款会使经营者难以对政府行为进行准确预测。由此可见,《草案》主要是站在政府的管理层面,从政府的实际利益出发对相关事项进行规定,而对经营者的实际利益关注不够。对于在扩大经营者实际权利的同时,如何更有利于对市场进行管理,与会者们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

对于《草案》的具体内容,与会者主要是针对“临时接管”以及 “不可归责于经营者的提前收回”两条规定进行了详细讨论。

不少律师认为《草案》仅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启动“临时接管预案”,但并未对“紧急情况”进行具体界定。也未对接管后的权利、义务如何履行,以及接管后项目经济效益的责任有进一步规定。

关于“不可归责于经营者的提前收回”问题,争议主要集中在收回时的“固定资产净值部分”如何确定方面。首先,与会者普遍认为仅仅“净值”补偿不尽公平;其次,该“净值部分”是政府给予经营者合理补偿的依据。因此对“净值”的构成应当有明确规定,这是经营者最关注的内容。但是《草案》却一笔带过,与会者强烈要求进一步完善其相关内容。

最终,与会人员就《草案》的框架结构、指导思想、目标定位、法律机制和具体制度等方面的修订问题形成了广泛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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