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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案看短视频传播的法律问题

    日期:2020-09-08     作者:方诗龙(侵权责任业务研究委员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0189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该院电子诉讼平台也正式对社会公众开放。“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成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第一案,这也是“15秒短视频”这种作品形式在国内的首个诉讼案件,引起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笔者曾经有幸代理了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后的第一案,当时那个案子也引起了广泛的媒体关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都做过报道)。因此,笔者就借机关注了一下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第一案。

根据目前媒体公开报道的资料,笔者简单总结归纳本案有关事实如下:

“抖音短视频”系由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合法拥有并运营的原创短视频分享平台,对于签订独家协议的创作者创作的短视频,微播视界获得了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以下简称“涉案短视频”)是由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根据上述独家协议,若该短视频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则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应为微播视界。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共同向用户提供“伙拍小视频”短视频平台的下载、安装、运营和相关功能的更新、维护,并对“伙拍小视频”进行宣传和推广。涉案短视频在抖音平台发布后,百度在线和百度网讯将涉案视频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

鉴于本案目前立案受理不久,外界可以获悉的信息较少,笔者仅根据上述来源于网络的有关事实信息,对本案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做初步分析:

        一、涉案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本案要解决的第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涉案短视频的可作品性问题。如果涉案短视频不构成作品,自然也就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短视频?“短视频”并不是一个专有的名词,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顾名思义可以理解为“比较短的视频”。至于视频长度具体多短,目前业界并没有一致的观点。有人认为 [1] :“所谓短视频,是指视频长度不超过15分钟,主要依托于移动智能终端实现快速拍摄和美化编辑,可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实时分享和无缝对接的一种新型视频形式。视频形态包含记录短片、微电影、视频剪辑等。而艾瑞咨询发布的《2017年中国短视频行业研究报告》则将视频长度限定在5分钟以内,认为短视频是‘播放时长在5分钟以下,基于PC端和移动端传播的视频内容形式’。由此可知,短视频可被定义为不同于长视频,通过短视频平台拍摄编辑、上传播放,可在社交媒体平台即拍即传、实时分享的新型视频形式。”笔者认为,短视频可以认为是一种区别于普通长视频的新视频形式,如果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类型应当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要认定涉案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关键需要考察该短视频作品本身的独创性。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包含了两层含义,即“独”和“创”。“独”指作品应当由作者独立完成,不能是抄袭、复制他人在先的作品而来。“创”指作品应当具有一定高度的创造性,若仅仅是如简单绘制的若干平行直线这类图画等,就会由于创造性太低而难以构成作品。

涉案短视频时长14秒,由网络红人“黑脸V”自行创作并上传至抖音平台,广大用户可以在线观看、转发或下载。视频内容主要表现为,“黑脸V”本人在一片灰色的废墟背景上,表演一段手势舞,临近最后手势舞结束时,废墟背景逐渐由灰色变成彩色且建筑物恢复完好。该视频虽然时长很短,但其为“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并具有鲜明的特点,即主角为以黑布蒙脸为特点的“黑脸V”,配以经过选择并技术处理的会变色的动态背景,同时配以背景音乐,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因此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二、  若涉案短视频构成作品,百度在线和百度网讯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如上文分析,涉案短视频构成作品,则微播视界通过与作者“黑脸V”签订的协议,就该涉案短视频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在线和百度网讯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就涉案短视频进行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并未得到微播视界的许可,同时也不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情形。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可见,百度在线和百度网讯的上述行为已经侵犯微播视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若构成侵权,百度在线和百度网讯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在构成侵权的前提下,需要进一步讨论百度在线和百度网讯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作为“伙拍小视频”的共同运营商,百度在线和百度网讯对通过“伙拍小视频”实施的侵犯微播视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直接侵权

按照目前法院普遍采用的“服务器标准”,即,“只有作品上传至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的行为,才是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网络传播行为,也才有可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 [2] 若涉案短视频是“伙拍小视频”平台自行上传于其服务器上供广大用户观看、下载的,则作为运营者的百度在线和百度网讯构成直接侵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2.       间接侵权

同样根据“服务器标准”,若涉案短视频是由用户上传提供给广大用户观看、下载的,则该上传涉案短视频作品的用户构成直接侵权。此时,百度在线和百度网讯可以主张其仅属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商,并未直接向用户提供作品,构成间接侵权。此时,百度在线和百度网讯承担过错责任,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即通过“通知—删除”的方式免责。

但值得注意的是,从“伙拍小视频”,乃至“抖音短视频”等类似视频分享平台的运营模式来看,往往会采用一定的算法对热门视频、用户搜索记录内容进行计算,并根据所得结果数据向用户推送视频内容。考虑到目前“黑脸V”作为网络红人的巨大知名度和影响力,其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其作品又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作品受欢迎引起作者知名度提升,作者的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又会提高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事实也是如此,笔者发现,涉案视频目前在“抖音短视频”获得了将近300万的点赞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属于同行业的“伙拍小视频”,对涉案短视频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就应当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从这个角度看,应当适用“红旗原则”,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因此,本案中“伙拍小视频”是否能够成功采用“避风港原则”来免责确实值得讨论。

        四、区块链取证存证问题

据悉本案可能还会涉及到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取证存证的问题。区块链技术目前还是比较新的技术,利用该技术进行取证存证对目前的司法环境而言还是相对略有超前,目前并没有太多的实例。今年6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的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可以作为重要参考。本案中,原告为了证明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发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选择了区块链存证的方式。法院从存证平台资质、取证技术手段可行度以及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存完整性方面审查了区块链存证方式是否符合电子数据相关规定及证明力的大小,又从电子证据是否真实上传、是否为诉争电子证据两方面审查了电子证据是否已上传至区块链,最终认可了原告区块链存证的方式,认定了侵权事实。

笔者认为,区块链技术由于其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天然可以成为固定证据的一种方式。但目前由于技术比较新,案例较少,司法实践中还是普遍采用传统公证固定的方式。本案对运用区块链技术取证存证方式若有相应审理认定,也将成为各界的重要参考。

总之,作为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后受理的第一案,本案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本案中,法院对短视频的可作品性问题、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责任承担等问题的处理有可能会成为以后同类型案件的重要参考。然而,根据笔者之前的代理经验来看,针对此类“第一案”等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案件,法院在法官的安排、程序的管理甚至最终的判赔金额都有可能不同于一般正常的案件,“第一案”是否具有“典型性”是个值得关注的现象。相对而言,被告在此类案件中要承受的压力会更大一些。当然,本案最终法院会判赔多少,我们也将拭目以待。


[1] 孙飞、张静:《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电子知识产权》2018年第5期。

[2] 王迁:《网络环境中版权直接侵权的认定》,《东方法学》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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