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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协私人财富管理与婚姻家事前沿法律实务培训班综述(三)

    日期:2025-12-30     作者: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19日,上海律协律师学院联合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举办“私人财富管理与婚姻家事前沿法律实务”培训班。12月19日上午,上海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李凯文律师向参与本次培训的律师做了“民法典时代数字资产的离婚分割及数字遗产继承研究”的主题分享。旨在基于《民法典》提供的原则性框架,结合司法实践动态与法学理论发展,系统梳理数字资产在离婚分割与遗产继承中的核心法律问题与实务操作路径,以期为法律同仁应对此类新型挑战提供兼具理论纵深与实践价值的思考。

一、数字资产的动态范畴与法律属性之辨

数字资产并非一个静止不变的法律概念,其外延伴随互联网业态演进持续扩展。从早期的电子邮件、社交账号,到中期的原创数字内容、商业数据,再到近年兴起的加密货币、非同质化代币(NFT),其形态日益多元,经济价值不断凸显。然而,法律层面的回应则显滞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虽以宣示性条款确立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但未进一步界定其性质或提供具体的权属认定与分割规则,这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陷入“同案不同判”乃至“拒绝裁判”的困境。分歧的核心源于对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的理论争议,存在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等多种学说。在实务中,采取更具包容性和功能主义的“权利束”视角更为可取,即将其理解为一系列权利的集合,包括用户基于服务合同对平台享有的债权,以及对虚拟物品本身的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对世性权利。其作为“财产”的关键,在于具备价值性、稀缺性及事实上的排他性与可转让性。网络服务平台通过用户协议完全禁止账号转让、继承的格式条款,常因不合理地排除用户核心财产权利,面临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二、离婚诉讼中数字资产分割的困境与分类处置之道

在离婚案件中主张分割数字资产,首要前提是将其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兜底条款,婚后取得或增值的数字资产,只要其价值凝结了夫妻双方的协力贡献,即可认定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当前司法实践的主要挑战体现于三点:一是财产范围模糊,何种数字权益具备“财产性”缺乏清晰标准;二是权属规则缺失,实名登记与实际运营贡献之间的权重如何衡量,各地裁判尺度不一;三是价值评估困难,缺乏权威评估方法与活跃二级市场,使得补偿数额难以确定。

为应对上述困境,“人身专属性”强弱分类法提供了极具操作价值的裁判思路。根据数字资产与特定自然人人格、身份、技能的关联紧密程度,可将其区分为三类,并适用不同的分割规则:

对于强人身专属性财产,如纯粹私密的社交账号、记载家庭生活的个人空间等,其核心价值在于人格利益与情感记忆,与主体不可分离。原则上应判归注册者或实际使用者,不予折价补偿。例外情形在于,若该账号在婚后因共同投入(如资金、时间、内容共创)产生了显著的财产性收益,则该收益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对于中等人身专属性财产,如淘宝店铺、依赖特定操作技能的游戏账号、设计师素材库等,其价值虽与个人经营能力、信誉绑定,但核心仍是财产利益。分割时应遵循“物尽其用”原则,优先考虑判归实际控制、运营的一方,由其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法院在裁决时会着重考察经营连贯性、资产效能最大化以及非直接经营方在家庭中的协力贡献。

对于弱人身专属性财产,如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司法实践中常定性为虚拟商品)及标准化、可自由流通的游戏道具,其财产属性占据绝对主导。此类资产的分割可最大程度地参照传统有形财产规则,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通过双方协商、竞价、作价补偿或拍卖变价等方式进行分割。

在价值评估环节,可依序参考以下依据:首先是直接成本,如购买充值记录、平台官方回收价;其次是市场交易价格,参照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近期成交记录;最后,对于高价值复杂资产,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估值。为应对数字资产价值波动大的特点,可在方案中设计分期支付、与未来收益挂钩等动态调整机制,并精细化核算夫妻双方在资产创造、维护中的具体贡献比例,以体现实质公平。

律师代理此类案件,证据准备至关重要。需系统收集三类证据:一是权属与事实证据,包括实名信息、后台操作日志、证明共同运营的沟通记录;二是价值证据,如收益流水、推广成本票据、市场可比价格截图;三是协力贡献证据,如证明一方承担主要家务从而使另一方得以专注运营的间接证据。诉讼策略上,应高举“夫妻协力”原则,穿透表面登记,论证资产增值的共同贡献;同时,积极挑战平台限制转让的格式条款的效力;在调解或诉讼方案设计中,提供多元化、弹性化的补偿选项,以促成纠纷解决。

三、数字遗产继承的法律路径与抗辩破解之术

数字遗产继承问题,随着第一代数字原住民步入老年而日益紧迫。《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对遗产定义采用了“概括+排除”的立法模式,为数字遗产的纳入敞开了大门。由此,继承案件的核心争议通常表现为:继承人主张数字遗产属于合法遗产,而网络服务平台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则援引“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进行抗辩。因此,法律攻防的焦点便集中于对这九字的解释。

过往试图将数字遗产机械区分为“可继承的财产部分”与“不可继承的人格部分”的“分离理论”,在实践中面临切割困难且与概括继承原则相悖的困境。更具解释力的分析工具是“一身专属性”理论。该理论认为,只有当某项权利或法律关系与权利主体的人格、身份、才能高度绑定、不可分离时,方能排除继承。例如,对于社交账号、电子邮箱等,平台常以“人格属性”“隐私保护”为由拒绝继承。破解之道在于,论证用户与平台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标准化、非人身专属性的网络服务合同,其债权债务本身不具有不可移转的特性。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Facebook继承案”中即采纳了类似逻辑,认为协议中禁止密码转让的条款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安全,而非规制遗产继承。

在具体诉讼中,代理人需擅长破解三大常见抗辩:

针对“用户协议约定不得继承”的抗辩,应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主张平台未履行对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且该条款不合理地排除用户核心财产权利(继承权),应属无效。并强调标准化服务合同缺乏排除继承所必需的高度人身信赖基础。

针对“侵犯通信秘密”的抗辩,需明确指出通信自由与秘密是一项依附于生命存在的基本权利,权利主体死亡,该项权利即告消灭。继承人作为死者法律地位的概括承继者,获取账户信息不属于向无关“第三方”非法提供通信内容。可类比传统世界中继承人可查阅死者书信日记的法理逻辑,坚持线上线下法律评价的一致性。

针对“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抗辩,此系最具实质意义的防御。作为继承人一方,应主张近亲属是死者人格利益最合理的维护者,并尽力搜集死者生前的明示或默示意愿证据。作为平台或反对继承的相对方,则可着力证明允许继承人全面接管将严重违背死者明确意愿或暴露其极度私密信息,构成对死者人格的“重度侵害”,从而请求法院对特定敏感数据采取封存、删除等措施,而非一概否定继承权。

在操作层面,律师应引导客户提前规划,通过订立详尽遗嘱、利用平台“遗产联系人”等预设工具,固定身后处置意愿。在诉讼请求的设计上,应摒弃“全有或全无”的思路,转而构建精细化的“权限分离”方案。例如,对经营性账号,可主要请求账户控制权与变更绑定信息的权利;对私密通讯账号,可侧重请求访问、备份数据权,同时承诺不公开传播;对公开内容,可请求管理权(如设置为纪念账号)。在法庭辩论中,应巧妙运用比例原则,论证所提方案是实现继承目的、对各方权益侵害最小且符合法益均衡原则的最佳选择。

四、前瞻:业务疆域的拓展与法律服务的进化

数字资产法律事务的兴起,不仅意味着新型纠纷的涌现,更预示着律师服务模式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规划。在婚姻家事领域,律师应在婚前协议、婚内财产约定中前瞻性地纳入数字资产的权属、管理与分割条款。在财富传承领域,则需积极协助客户,特别是高净值人士,对数字遗产进行系统性梳理与安排,综合运用遗嘱、信托、保险等工具,实现数字财富的安全有序传承。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增设独立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一级案由。这一变化虽在初期可能引发管辖与程序衔接的新问题,但其更深远的意义在于,标志着此类纠纷在司法体系内获得了独立的规范地位,必将推动裁判规则走向系统化和精细化。这对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精通家事与继承法律,还需理解数字技术底层逻辑,掌握相关合同、物权、知识产权乃至公司法的交叉知识,并具备将抽象法理转化为具象诉讼证据与策略的高超技艺。

综上,数字资产的法律规制尚在快速演进之中。《民法典》为我们奠定了基石,但具体规则的塑造,仍有赖于法律实务界与学术界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的共同探索。作为法律从业者,唯有持续深化对数字社会本质的理解,不断锤炼解决复杂新型法律问题的综合能力,方能真正肩负起在数字时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明晰财产秩序的职业使命。


随后,上海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彦辛律师向参与本次培训的律师分享了“涉外家事非诉法律实务”,主要介绍了涉外家事非诉业务的特点、涉外婚姻的非诉办案技巧、跨境继承的实务流程、非标类涉外家事专项服务的办案经验等,并结合典型案例深入解析了涉外家事非诉领域的实务操作难点与解决方案。

一、涉外家事非诉业务概述

(一)涉外家事非诉业务的特点

刘律师指出,涉外家事非诉业务具有跨法域、程序复杂、证据要求高等特点。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律师需熟练掌握国际私法规则,并注重程序破局与跨法协调。例如,在涉及境外资产时,常面临管辖争议、法律适用差异、执行困难等挑战。刘律师强调,涉外家事非诉业务要求律师不仅精通家事法,还需了解所在国的文化差异,熟练掌握外语等,并能灵活运用协议、调解等非诉手段解决问题。

(二)涉外家事法律框架

刘律师梳理了涉外家事非诉业务所涉及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基本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专项规定。特别强调了2025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对涉外家事实务的影响。此外,刘律师还详细介绍了涉港澳台家事法律规范,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24年1月29日生效)等文件,以及国际公约如《取消外国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2023年11月7日对中国生效)在实务中的应用。

二、涉外婚姻的非诉办案技巧

(一)协议类处理

刘律师结合实务案例,总结了涉外婚姻协议类处理的要点,包括婚前协议、婚内财产约定等文书的起草技巧。她指出,协议需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具体明确,避免歧义,并注重涉外因素如法律适用、管辖条款的约定。同时,刘律师强调了签署技巧的重要性,如分页签名、公证、见证等,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二)“双线作战”:诉讼与非诉相结合

针对涉外离婚纠纷中境外资产处理的难题,刘律师提出了“双线作战”策略,即通过非诉协商与诉讼程序相结合的方式化解冲突。她以两个典型案例为例说明了这一策略的运用:

案例2.1:加拿大离婚案

案件涉及中国籍夫妇定居加拿大,资产分布中加两地。核心难点包括管辖争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3条)、境外财产分割困境。刘律师团队通过多轮协商施压,引入资金监管机制,并利用加拿大“放弃居住权文件”等跨境法律工具,最终实现财产高效分割。

案例2.2:涉德离婚案

案件涉及德国籍配偶在华诉讼,男方试图隐匿境外资产。解决方案包括阶梯式释放谈判筹码、把控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后的窗口期,并注意语言细节(如德语专用字符)。刘律师提醒,办案中需提前确认涉外离婚的主管部门,确保程序合规。

刘律师指出,中国法院处理境外资产时有局限,如仅判决离婚不处理财产。因此,非诉手段如协议分割境内外资产成为重要补充。

三、跨境继承的实务流程

(一)中德跨境继承案

刘律师以一起涉及共同遗嘱、多国继承人的案例为例,解析了跨境继承的实务流程。案件背景为被继承人留下中德两地遗产,涉及中国籍、德国籍的多个继承人,以及共同遗嘱的效力认定。刘律师团队通过研读德国法律(如《德国民法典》第2265条关于共同遗嘱的规定),在继承人之间充分沟通,并指导程序性材料(如公证文件)的准备,顺利帮当事人解决复杂的跨境继承问题。

(二)香港遗产继承案

案件涉及被继承人在内地去世,香港遗产为有价证券,配偶放弃继承。办案思路包括:查阅香港法例中无争议遗产继承程序;向公证处申请死亡事实、亲属关系等公证;出具符合香港要求的法律意见书并办理公证;最后通过外交部加签认证。刘律师特别展示了法律意见书的范本,说明如何确保文件在香港法院的有效性。

四、非标类涉外家事专项服务经验

刘律师以“取得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如何在华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为例,阐述了非标类服务的办案方法论。案件背景为老林夫妇已入外籍,需开具作为中国公民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但面临身份归属模糊、系统查询困难等难点。刘律师团队通过摘抄户籍信息、尝试线上查询、与派出所沟通等步骤,最终采用变通方案:由公证处提供空白表格,派出所手工填写并盖章,再办理公证。这一案例体现了“研究-坚持-灵活”的方法论,刘律师强调,对于非标业务,律师需创新思维,充分利用现有程序破局。

五、结语

刘律师总结,涉外家事非诉业务的要点包括程序破局、跨法协调、双线作战和把握时机。随着全球化深入,涉外家事非诉实务日趋复杂,要求家事律师具备跨领域知识、国际视野和灵活应变能力。本次分享通过丰富案例和实操技巧,为参训律师提供了涉外家事非诉业务的全面指引。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

执笔:李凯文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刘彦辛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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