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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一些制度性思考及对策

    日期:2020-02-29     作者:潘尤迪(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沈醒龙(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陈浩然(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龚雅玲(美国McDermott Will & Emery律师事务所)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有序推进,我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项目及数额明显上升。笔者认为,加强及优化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积极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以国有企业海外合规经营、合规管理作为监管撬动点,遏制非理性海外投资行为及项目,引导我国国有企业境外项目健康发展。

2.加速我国国有企业海外合规体系的设计、搭建及优化,确保我国国有企业在境外市场能够行稳、致远。

3.确保及加强对“走出去”国企的统筹协调和管理能力,确保境外投资的国有资产不流失,展现我国国有企业的优良形象。

就境外国有资产/海外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问题,笔者具体有如下几点想法:

一、市国资委设立专业委员会审核投资项目

在上海市国资委层面建立专门委员会统一审核上海市直属国企的对外投资项目,并且建立制度超过一定金额的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由该专业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审核要综合考虑所投地区、行业、地缘政治、项目财务预算及财务预测、税收、法律等不同方面影响。建议不同审核点有一定分值,只有总分超过一定分值才能获得通过,整个过程比照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引入专门委员会的机制。除了各国企内部审核以外,从整体上可以构建第二道把关机制。专业委员会的成员要引入外部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从而避免审核流程流于形式,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的常态化、制度化的监管。

次,专业委员会在设立审批项目标准时要防止下属国企绕开审批。例如曾有国企前往海外投资设立实体,律师团队从合规和税收成本方面都建议设立当地子公司,但最终国有企业选择设立了当地非独立分公司。主要的考量是设立分公司在国资委层面的审批难度小于设立子公司,虽然加速了项目的实际进展速度,但人为的绕开了监管及审批程序,同时加重了境外投资实体的合规风险和税务成本,间接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及风险。

二、优化国企海外投资项目对优质服务提供商的选择标准

国务院国资委早在2017年就曾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明确表示,借助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专业知识及力量,加强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监管及内部监督。

鉴于第三方专业中介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数量众多,每个律师擅长领域也各有不同,建议在选取律师及其他服务提供商时也要建立一项打分制度,根据经验、行业内声誉、费用等综合给分。目前有些投标会已经成为一个比价会或者用一方报价压另一方报价的会议。报价固然重要,但服务提供商的专业程度及经验才是最重要的。其次,建议国企海外投资项目信息在特定网站公开,欢迎所有服务提供商来竞标,而非限于早期“入库”的几家。

三、正视不同国家/地区营商环境的现实情况

国有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项目时,部分国家/地区营商环境较为落后,当地政府较为腐败,对项目的开展及后续推进造成了较大的困难。笔者认为,必须正视不同国家/地区营商环境的现实情况,在部分国家/地区确实存在索要“好处费”、“辛苦费”或类似费用的存在。

对于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的监管必须和当地营商环境及实际情况并轨。在正视的基础之上,专门制定有事实上执行力的海外反腐败监管制度,而不能掩耳盗铃。

四、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投后监管

国资委应专门聘请外部审计对海外国有企业每年做常规审计和监督。同时聘请专业律师审核国有企业海外实体过去一年中的运营情况并就面临的当地法律问题及风险点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类似审计报告,该法律报告也需要及时更新。

同时,监管层面应整合不同部门进行数据对比(包括税务机关从海外税务机关数据交换来的数据)更好掌握海外分支机构的实际财务及股权结构情况。例如,BVI公司等最终控制人一般保密,但当地税务机关通常能获取该数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和投资地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来获取当地信息,其次国资委,商务部,发改委等可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管理和监督海外国企投资项目。

五、针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建立首长负责制

政策层面可以考虑国有企业领导对主导、批准的海外投资项目进行首长负责制,即使未来调离相关岗位也要对项目最终情况(根据最终的清算报告)进行负责,有助于明确责任。

建立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首长负责制度,不仅有助于明确责任,更可以使项目在决策前进行相应的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国家/地区的选择、当地营商环境的具体评估、财务预算的测算、对于当地合规制度的了解及评估等等。

 

【附件一】: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和并购交易主要问题/风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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