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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操作问题分析

    日期:2022-12-28     作者:甄思宇(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颁布实施以来企业改革步伐加快,进一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破产企业职工妥善安置,维护了社会稳定。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成为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基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在具体破产实务中应当予以研究。

一、 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特点

(一)全局性和复杂性

国企破产工作涉及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多方主体和政府、法院、管理人等多个部门,需要在多种利益中权衡。另外,受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很多破产或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规模大、职工人数多、资产负债数量大,在破产程序中,若处理不恰当,极易引起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二)程序性和专业性

从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到程序终结,往往需要经历较长的过程。随着《破产法》及相关规定的颁布和实施,破产工作的程序性、专业性要求进一步提高。但是,一些经营者和监管者对相关问题的了解还有待提高。国有企业按照《破产法》实施破产操作是一个程序性非常强的过程。目前很多国有企业不愿意进行破产申请工作,因为按照破产法实施破产的专业性非常强,涉及的问题面广且敏感。

(三)一般性与特殊性

《破产法》将国有企业破产纳入统一的商事法律基本概架。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相比,其在职工组成、企业规模、历史沿革等方面均有特殊性,但是在考虑国有企业破产问题上,应注重破产法一般规定和国有企业特殊性的结合。

二、国企实施破产操作相关问题分析

(一)破产程序

国资委牵头,帮助国有企业提出破产申请,破产企业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及申请。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为其指定破产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期间,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并经批准的,则整个破产程序中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如果重整失败,则恢复破产程序,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对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在按照破产法实施破产过程中违法的债务人、管理人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企业重整与债务清理

企业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的情形但又有再建希望的企业,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各方的参与,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其利益关系,进行企业营业重整与债务清理,以挽救企业的法律制度。

企业重整制度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并不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三)管理人员责任追究

根据《破产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其中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进行追究。

民事责任形态主要包括赔偿、返还等;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训诫、免职、降级、不予任用等;刑事责任因国有企业破产涉及人员安置、资产处理等重大问题,引发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风险较高。

(四)破产职工安置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直接关乎破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其他债权人利益,影响企业破产工作的质量和整体进程。通过实践证明,破产企业引发职工群访的主要因素是方案细则过于简单粗糙,职工安置职责不明确、安置标准不统一、随意性强等原因所致。

因此,制定职工安置中,首先要将《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为重要依据,结合本企业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方案内容,让政府、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紧密结合的原则。企业职代会要通过合法程序,上级劳动监察部门要有审批备案,各级政府机关和案件主审法院要有审核批复;职工安置职责和分工要明确;安置标准要政策统一。

(五)资产处置

破产财产在企业实施破产程序中地位很重要,所以要在破产财产的范围界定清楚;根据土地使用权相关法律,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有价格的,这个价格作为土地使用权评估参考依据,可以据以估算为企业的资本金或企业股金,计入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应该成立清算组,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三、解决方案

(一)完善破产机制

国有企业破产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远远滞后整个新体制的建设,从而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与改革顺利进行的一大突出障碍。因此,对资质较好的破产资产要尽量做到整体出售,提高资产的利用价值;对资质较差的破产资产,可通过法院审批备案,依法拍卖、变卖的方式分批进行处置,拍卖所得主要用于解决企业部分急于偿还、额度较小、比较敏感的职工债务,也可以解决充实破产清算费用,不影响破产资产的整体出售。

除此,还需要明晰的产权是建立企业制度的前提。深化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是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产权改革和采取多种形式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产权改革。

(二)完善各种保障体系

积极鼓励职工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和从事新的力所能及的工作。同时要对破产企业职工进行合理的补偿,要尽快完善失业保险体系,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可以解决破产企业下岗职工的生活问题,更重要的是,规范的制度体系可以为企业破产提供强有力的保障,防止由破产带来的职工的不稳定因素,防止在破产过程中借解决职工生活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企业破产流程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选定管理人并接管企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告:1.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2.受理申请的时间;3.债权申报的期限、地点及注意事项;4.管理人名称及处理事务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7.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30日至3个月内,进行债权申报,申报期届满后即发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讨论破产企业是走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中的那一条路线。

关于破产和解,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收到和解协议草案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的,法院裁定认可并执行和解协议。未提交和解协议或和解协议未通过,则进入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

关于破产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可申请重整。法院收到重整申请后,认为符合重整条件的,裁定开始重整程序,债务人应当按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未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未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强制裁定重整计划草案通过)。

关于破产清算,如前所述,债权人直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债务人未申请和解、重整或和解方案、重整方案未通过的,法院将裁定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将无法再转为重整与和解。债务人公司的资产将全部被变现,根据分配方案分配给各债权人,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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