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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新规定

    日期:2001-06-14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5,387次
日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出台了《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便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

该《办法》明确了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并强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办法》还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和支付等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如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①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③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等。

为使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运作在公开规范的轨道上,《办法》还要求企业补充医疗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据悉,《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理》已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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